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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海洋局关于学习贯彻《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的通知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海洋〔2012〕41号

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学习贯彻《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的通知

浦东新区、宝山区、奉贤区、金山区、崇明县海洋局,各有关单位: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12年2月15日国务院第1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3月1日以国务院第615号令的形式公布(可在国家海洋局网站www.soa.gov.cn政务公开栏中下载),《条例》将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分为5章40条,对海洋观测网的规划、建设与保护、海洋观测与资料的汇交使用、海洋预报等活动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加强海洋观测预报管理、规范海洋观测预报活动、防御和减轻海洋灾害提供了有力的法规依据。各相关区县海洋局和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并在海洋管理工作中加以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海洋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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