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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关于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异地发放工作的通知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环保防〔2014〕260号

各相关单位和机动车所有人:

  根据环保部、公安部有关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原则上应在注册地机动车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为方便机动车所有人在异地就近进行机动车定期排气污染检测(以下简称“环保检验”)以及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以下简称“环保标志”),现就外省市号牌车辆委托本市进行环保检验申领环保标志和本市号牌车辆委托外省市进行环保检验申领环保标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省市号牌车辆在本市申领环保标志

  1、年检申领环保标志

  外省市号牌车辆除持安全检验所需《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以及注册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委托书外,还应携带《************》和注册地环保部门出具的同意在本市进行环保检验申领环保标志的委托书,在本市社会化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后,由检验机构当场核发环保标志。

  2、过渡期车辆申领环保标志

  外省市号牌车辆在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在本市检验机构完成了委托定期检验,申领了机动车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尚未回注册地申领环保标志,并且仍在检验有效期内的,所有人应持《机动车行驶证》、《************》和注册地环保部门出具的同意在本市进行环保检验申领环保标志的委托书,在本市任一检验机构申领环保标志。

  3、补换发环保标志

  在本市申领了环保标志的机动车所有人因故遗失或损坏环保标志的,应当在上海环境网站(www.sepb.gov.cn)车辆环保标志作废声明与补办申请窗口公告声明原环保标志作废,下载补换发申请表后持《机动车行驶证》在本市任一检验机构申领环保标志。

  二、本市号牌车辆在外省市申领环保标志

  本市号牌车辆应在上海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特殊情况需要委托外省市检验并申领环保标志的,除向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异地检验委托书外,还应到市环境监测中心(三江路55号)西辅楼受理中心申领机动车环保检验委托书。

  1、异地申领环保标志的信息登录

  机动车所有人在异地完成环保检验申领了环保标志的,应当把环保标志副本的复印件以挂号信方式邮寄回监测中心,由监测中心将该车辆发放环保标志信息录入本市环保标志发放系统。

  2、异地检验上海申领环保标志

  本市机动车所有人在异地完成环保检验但无法领取环保标志的,可持异地检验合格报告和《机动车行驶证》,在本市任一检验机构申领环保标志。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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