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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中国法律体系已形成,总体实现有法可依

编辑:陈志群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新闻正文:

  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3月4日上午11时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由大会发言人李肇星就会议议程和人大工作相关的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法制日报和法制网记者]:谢谢主持人,我是法制日报和法制网的记者。请问目前我国有些领域还没有法律,为什么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了呢?谢谢! [11:46]

  [李肇星]:谢谢你,一般看来年轻的女记者喜欢提大问题,要回答你的这个问题,我想说的话可能太多了,可能会影响其他记者提问的机会。邓小平同志上世纪80年代提出,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的十五大要求,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三十多年来在党的领导下,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努力,我们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1982年通过现行宪法,并先后四次对宪法部分内容作了修改。到2011年2月底,我国现行有效法律共有239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近8600件。 [11:47]

  [李肇星]: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 [11:47]

  [李肇星]:看法律体系的形成,首先不能简单以法律多少来论,构建法律体系是为了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能够适应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其次,不仅要看通过的法律,还要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它们都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共同发挥了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 [11:48]

  [李肇星]:此外,任何时候都必须立足本国国情,不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法,我们不立;我国现实生活需要的要及时制定。对于外国经验,我们既要借鉴,又不能照搬。还要注意把握法律规范和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并不是所有问题都要通过立法来解决,能够通过其他调整手段解决的,就没有必要制定法律。 [11:49]

  [李肇星]: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国的立法工作将与时俱进,继续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原则,根据新情况、新问题继续做好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和新法的制定工作,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正如吴邦国委员长所说“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必须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发展。”谢谢! [11:51](新闻来源:正义网)

律师点评:

  作为一名从事多年法律实践的工作者,陈志群律师深切体会到我国在立法上的重大进步。近几年,我国最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数以万计。前几年,某个立法空白常常成为新闻媒体的说法,最后都将社会问题归责于立法落后。

  现在,政府官员代表称“中国法律体系已形成,总体实现有法可依”。对此说法,陈志群律师是赞同的。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越来越发现,很多社会问题和矛盾的产生并不是因为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因此,我国要解决的法治问题不是“有法可依”,而是“有法必依”,让已经存在的法律起到应有的社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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