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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在连续曝光的腐败大案中,几乎无一例外地存在“性贿赂”这一特殊的社会现象,因此在要不要把“性贿赂”列为刑法罪名的问题上,一直存在着激烈的争论。这一争论之所以会无疾而终,一个最关键的“瓶颈”在于,它惩罚的重点在“行贿者”而不是“受贿者”。由于在“性贿赂”中的“行贿者”通常不具有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所以就很有可能出现“动用《刑法》追究一个普通公民的道德瑕疵”这样一种令人难以接受的结局。在我看来,要摆脱这一困境,出路不在于把“性贿赂”纳入《刑法》,而在于专门为国家公职人员度身定做一部制约他们道德的法律???《国家公职人员道德法》。 为什么需要为国家公职人员制定仅适用于他们的“道德法”?这主要是因为他们掌握着公共权力,一旦他们出现了道德瑕疵,就往往会利用公共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而常识告诉我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靠自律和舆论来制约道德是靠不住的。 将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在我国古已有之,在外国也不乏其例。实践证明:可以赋予公职人员道德以法律的意义,使公务员的行为在道德上有法可依。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可以考虑先由全国人大制定一部《国家公职人员道德法通则》,它类似于《民法通则》,对一些原则性的道德规范作出规定。然后,再由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及地方权力机关将其细化和具体化,以法规、规章等形式颁布施行,用以约束各级、各类公职人员。除此之外,还应制定相应的程序法,设立道德法庭,使“道德法”能够得以切实贯彻实施。 对官员个人来说,由于接受“性贿赂”往往是走向更大犯罪的第一步,如果在这时就由于人大或检察机关的介入而在仕途上“突然死亡”,那么还可以继续做一个快乐的平民百姓。但如果这一步错过去了,那么随后的更大犯罪就有可能无法使自己免于牢狱之灾,甚至“失其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