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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关于赌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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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该案是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因借款人一直未归还借款而起诉至法院。借款人对其借款的事实是承认的,但借款人主张其所借债务系du博所欠的非法债务,不因受到法律的保护。此时,出借人即原告要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案情叙述:

  张某与何某系朋友关系。张某于2010年4月份、9月份分两次向何某借钱共计13.5万元,并出具了两份借条给何某,约定了还款期限。还款期限到后,经何某多次催促,张某仍未能还款。且该借款系张某与其妻子赖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应由夫妻二人作为共同被告连带偿还该借款。本案看似是一起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何某持有张某亲笔签名的借条为据,张某和赖某理应还款。

  然而,法院立案受理本案后,被告张某、赖某突然拿出三份录音光盘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辩称本案二张借条系du博所欠的非法债务,不应受法律保护,且该债务形成时赖某并不知情,钱也未用于家庭生活,该债务与赖某没有任何关系,不应由赖某共同偿还。原来该录音光盘系赖某在接到法院诉讼传票后,以协商和解为由,找到何某,在与何某交谈过程中故意编造一些虚假事实,引诱何某承认借条系张某欠下的赌债,并称该债务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要还也应由张某自己还。赖某在谈话过程中偷偷进行录音。而张某也通过电话录音引诱何某间接认可债务系赌债。同时张某与何某提交一份经公证的《财产公证协议》,证明夫妻婚后实行财产分别制,张某的债务不应由其妻子何某连带偿还,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过程中,法官主要围绕该三份录音光盘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作为法庭调查的重点,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一张某及被告二赖某共同偿还该笔借款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双方对此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在庭上主要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被告认为借款系赌债,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其提供的录音资料不能证明其事实主张,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一)原告与被告一原来是同事关系,原告得知被告一的妻子即被告二在南宁市解放路经营一间门店。被告一称因家里做生意暂时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钱,有被告亲笔出具的两张借条为据。该借条的真实性已得到被告一的确认,是被告真实自愿出具的。

  (二)被告提供的三张录音光盘,恶意曲解原告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谈话内容含糊不清,意思表达不完整、不准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更不能证明被告的主张,理由如下:

  1、录音是在没有得到原告的允许下偷录的,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且录制的时间、地点不清楚,不具备证据来源的合法性。

  2、被告提交的卢慧娟与曾融的谈话录音效果差,原告声音小到根本无法听清,且文字资料内容不完整,一段长达一个小时的谈话录音只截取其中两三百字的内容,而其中大部分都是被告卢慧娟自己自问自答。被告断章取义截取部分内容,强行扭曲原告真实意思,对原告有利的谈话内容却故意隐瞒。

  3、纵观整个谈话过程,原告从来没有承认过被告杨伟融所欠的是赌债,反而积极劝导被告卢慧娟让杨伟雄改过自新,重新上班。且在谈话录音中原告曾说“银行卡就拿了五万,连银行卡一起。”、“现金都是几万几万的拿”,这些都说明原被告之间是存在真实有效的金钱借贷关系的。至于被告卢慧娟本人,她自己也承认并不清楚杨伟雄借钱的用处。

  4、对于被告杨伟雄主张第二笔借款是所谓“签码”输的,原告百思不得其解,何谓“签码”?原告未找到任何有关它的意思解释。当时原告因在接听电话时有其他要事在身,因此未顾及到被告含含糊糊的讲话内容,只听到被告请求原告调解并撤诉,原告因不同意而挂断了电话。试问,这样一段含含糊糊、意思不明的通话录音如何能够证明被告主张的事实的?

  5、被告一是否拿钱去du博,原告并不知情,原告都是事后听被告一自己说钱都拿去赌输了,因此才没办法还。且这些都只是被告的一面之词,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被告是否真正du博也应当经过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追究责任后才能确认。

  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对于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对于被告提交的三张录音光盘,无法作为被告所主张的借款为赌债的依据。被告的抗辩完全是借“赌债”为由逃避巨额债务,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两被告之间的夫妻财产协议公证,对原告不具有约束力,本案债务应由两被告夫妻共同连带偿还。

  夫妻之间内部财产的约定只对夫妻两人有效,对于原告债权人来说,借款发生时是不知情的,并且协议签订的时间是在第一笔借款发生之后。两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一对于本案债务明确约定为其个人债务,也没有证据表明原告知道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过财产的约定。因此,被告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被告二以被告一借款时其不知情且双方已签订财产协议而拒绝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是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的。

  综上,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真实合法有效,被告在约定的时间内未予以偿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张某、何某应当共同偿还原告的借款。

  判决:被告张某和赖某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13.5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两张借条系张某本人亲笔出具,张某及何某提交的录音光盘内容并不足以证实该借款系用于du博,更不能证实原告何某明知被告张某借款系用于du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另外,张某并无证据证明其在向何某借款时,已告知何某该借款系其个人债务,《财产公证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因此赖某作为何某的妻子,应对何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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