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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经济合同及其基本内容
涉外经济合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国际运输合同除外)。为了调整涉外经济合同,1985年3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涉外经济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中国法人同外国法人或者个人就合同条款达成的协议,只有经过签字,合同才能成立。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的,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方为合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经济合同,获得批准时,合同才成立。 合同规定的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订立涉外经济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涉外经济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 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国籍、主营业所或者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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