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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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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公司法》第32条、第33条、第74条、第130条、第131条、第140条、第14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2-24条等相关规定;此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第35条等相关规定也是人民法院处理该案由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2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23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第2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关于公司诉讼中股权资格确认的问题;股东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享有股权应当证明的事实;法院对依法获得股东资格这一事实的确认。依据本司法解释,当发生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公司为被告,通过诉讼的形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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