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频道: |
房产律师 | 婚姻律师 | 劳动律师 | 公司律师 | 合同律师 | 交通医疗 | 刑事行政 | 保险证券 | 知识产权 | 海事海商 |
|
专题: |
法治动态 | 买房指南 | 债务催讨 | 经典案例 | 法律英语 | 上海法规 | 律师加盟 | 法律咨询 | 法律图书 | 合同文本 | |
![]() |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2008年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2008)9号 根据《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自2008年1月1日起,对本市2007年底前已按小城镇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增加养老金,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养老金。 二、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养老金所需费用由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养老统筹基金列支。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