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问题的通知 |
|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新婚姻法从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各地法院在1980年12月31日以前受理未结的婚姻案件,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又提出申诉的婚姻案件,适用当时的原婚姻法还是适用新婚姻法的问题,现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1981年2月16日法委发文(81)10号函复同意我院意见:即对1980年12月31日以前受理未结的婚姻案件,和已经发生法律…… |
| · |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 |
|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根据婚姻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婚、离婚、复婚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同国内公民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同内地居民…… |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 |
|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1989年11月21日,我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了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并于发…… |
| · |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
| 第一条 为加强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的婚姻登记管理,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办理婚姻登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大陆居民系指居住在中国大陆的中国公民;所称台湾居民系指居住在中国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 第三条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 |
| · |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 |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己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 |
| · |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
| · |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 |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公房使用、承租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现将审判实践中提出的一些问题,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解答如下: 一、问: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可否予…… |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2000年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11月4日通过,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1998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1) |
|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结 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四章 离 婚 第五章&nbs…… |
| · |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根据婚姻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婚、离婚、复婚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同国内公民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 |
| · |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
| 一、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二、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定的有关条款。 三、申请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甲、中国公民: …… |
| · |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 |
| 第一条 为加强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的婚姻登记管理,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办理婚姻登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大陆居民系指居住在中国大陆的中国公民;所称台湾居民系指居住在中国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 第三条 大陆居民与…… |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 |
| 法(民)发(1991)21号 第一条 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第二条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第…… |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外侨婚姻问题处理原则的复函 |
| 外交部:本年7月9日发部苏字第(51)214号公函收悉。关于外侨婚姻问题处理原则,经我们研究后,提出下列意见:来函为处理在华外侨婚姻案件因其本国法律与我国法律不同以致发生困难,认为“嗣后我婚姻登记机关及司法机关对外侨间之婚姻案件以一概不予受理为宜”。我们以为外侨居住我国,而我国对其婚姻关系如何成立以及因婚姻问题而发生的纠纷,一概置之不问,这种办法,似不妥善。来函谓苏联目前对于外侨婚姻问题亦采…… |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两个外侨婚姻案件的处理问题的复函 |
| 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1951年8月16日法总发字第1637号呈暨9月11日法总发字第1781号函均悉。关于请示的两个外侨婚姻案件处理问题,经研究后,我院认为来呈所述的第二问题,以前既曾依我婚姻法准为结婚登记,现据双方自愿在区政府登记离婚,自无不可。至第一问题,因该两日侨均各另有配偶,依我婚姻法一般原则,在各该本人未与其原配偶正式办妥离婚手续前其结婚虽经矿方批准,亦不合法,但应注意被留用的日…… |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案件被告现住国外或台湾待解放地区(指一般 |
|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1957年10月17日院编字第331号报告悉。关于婚姻案件被告为现住国外的华侨,法院于无法传讯时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前经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与法制委员会及华侨事务委员会共同研究后,于1937年3月6日对华东司法部曾有批复:兹随函抄附,希参酌转复重庆市人民法院。 关于被告为现住台湾待解放区的一般人民离婚问题,我们认为也应由法院从实际情况作适当的处理。如被告留在台湾,…… |
| · |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关于婚姻案件被告现住国外或台湾无法传讯如 |
| 你院法民字第3523号请示关于婚姻案件被告现住国外或台湾待解放地区(指一般人民)无法传讯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本院曾转请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解答,现已得函复称:“关于该项问题前经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与法制委员会及华侨事务委员会共同研究后于一九五一年三月六日对华东司法部曾有批复……希即参酌办理”。 关于被告为现住台湾待解放地区的一般人民离婚问题,我们认为也应由法院从实际情况作适当的处理…… |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瑞典使馆所询有关婚姻法问题的意见的复函 |
| 外交部:1951年11月6日发办欧字第(51)1770号函及附件悉。瑞典使馆所询我国在外侨民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我们认为,我国在瑞典经常居住的侨民相互间的离婚案件,可由瑞典法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审判。不过我们在确定这一原则时,必须考量到瑞典在我国的侨民离婚案件是否也是这样处理,苏联等国侨民的案件是否也是这样处理,我国在苏联等国侨民的案件是否也要主张这样处理。这与你部本年7月9日发部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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