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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合作交流工作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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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合作交流工作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合作交流工作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07〕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合作交流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合作交流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和国务院的有关部署,落实市第九次党代会的有关精神,着力推进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继续做好“服务长三角、服务长江流域、服务全国”的工作,现提出进一步加强国内合作交流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如下:
  一、服务大局,开拓合作交流工作新思路
  (一)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正确把握更好服务全国与加快上海自身发展的辩证关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自觉实践科学发展观,围绕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全面加强上海的国内合作交流工作,为全国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按照中央对上海服务全国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与各地的合作交流,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综合服务功能,积极促进区域经济共同繁荣、协调发展。
  (二)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进一步明确上海加强合作交流工作的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推动、市场主导。加强政府引导,完善公共服务,强化规划导向,整合社会资源,协调各方利益,创造良好的体制与政策环境。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和企业的主体作用,走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发展之路。
  2、坚持双向互动、内外衔接。实行引进来、走出去并重,积极鼓励、支持在沪企业、个人等到全国各地投资、创业、发展,加大上海服务全国的工作力度,切实为国内各地企业、个人等来沪投资、创业、发展提供服务。适应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趋势,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则,注重鼓励国内合作交流的政策措施与鼓励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衔接协调,使上海切实成为国内各地企业引进外资和走向国际的平台,全面推进对内对外开放与合作。
  3、坚持分类指导、注重实效。从上海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具体情况出发,扬长避短,优势互补,分区域、分领域、有重点地推进合作交流工作。认真研究对口支援地区的需求和上海与不同地区合作交流的相互需求,着眼解决实际问题,着力提高经济社会效益,努力促进上海与各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4、坚持加强领导、统筹推进。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合作交流与对口支援工作的领导,各部门、各区县完善领导工作体制,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组织协调。按照全市工作的总体部署,明确各部门、各区县责任,加强部门协同配合,鼓励区县按照全市总体部署,探索与各地合作交流的有效机制,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创造性,合力推进合作交流工作。
  二、立足共赢,积极参与国内跨地区合作
  (三)按照国务院将下发的《进一步推进长三角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批准实施的《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纲要》的要求,加强与苏浙两省规划协调,推进部门沟通联系,组织好、实施好规划确定的重要任务、重要项目、重点专题,加强上海与长三角在产业、交通、科技创新、物流、环保、能源等方面的区域合作,促进长三角地区整体竞争力提升。
  鼓励本市企事业与苏浙两省全方位、多形式、宽领域的合作,促进长三角地区生产要素优化配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城镇建设协调推进。
  充分发挥两省一市主要领导定期座谈会、沪苏浙经济合作与发展座谈会、长江三角洲城市经济协调会等的作用,引导、推动、鼓励本市各部门、各区县、各企事业单位与苏浙两省的相关单位加强合作,以多种形式参与研究、提出和推进长三角地区合作。
  突出重点,完善政策,积极推动在高新技术领域和现代服务业领域建立一批区域性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积极探索在行业标准、规范、规则、知识产权、企业诚信、反不正当竞争的执法、反垄断等方面建立区域合作协调机制。
  积极参与推动长三角与环渤海湾、珠三角等地区的合作交流,加强不同区域在科技研发、市场体系建设、重大产业发展、国际合作等方面的交流、沟通、合作。
  (四)积极参与长江“黄金水道”功能建设,自觉融入推进长江流域联动发展的进程。支持和鼓励上海企业与沿江港航企业多渠道合作,实行优势互补,共同推进长江流域集装箱多式联运发展。充分利用上海内外开放的综合服务平台,为长江流域引进外资、承接国际产业转移和走出去、开拓海外市场提供相关服务。
  发挥长江沿岸中心城市经济协调会的作用,加强对长江“黄金水道”建设中的重点和难点的专题研究,鼓励国内外企业、机构参与长江流域开发建设。推动加强长江流域各相关城市的规划衔接、信息交流,着力推进沿江特色产业带的完善发展,有序促进沿江城市间产业合理转移。
  (五)立足统筹区域发展的国家战略,加强与不同地区的交流合作。推进上海产业、技术、管理等优势与西部地区自然资源、劳动力等优势的结合,大力利用上海的“种源农业”、“设施农业”、“服务农业”和农业科技,为西部发展特色农业和高效农业提供支持,鼓励金融、中介服务、连锁商业、连锁酒店、旅行社等企业和机构到西部地区投资经营。
  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鼓励在沪企事业单位、机构加强与东北地区企事业单位、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优先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利用上海各类市场开展上市融资、招商引资、引进人才等,加强上海与东北在重大装备、科技研发、国资重组等方面的合作,促进两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上海地处我国沿海改革开放前沿的优势,抓住国际产业转移和国内产业升级的机遇,积极拓展上海的服务半径,积极推动上海资源型产业向中部地区转移,引导促进国际产业向中部投资,加强在煤、电、石油、化工、钢铁、汽车、纺织、连锁商业以及农业等领域与中部地区的合作。
  (六)充分发挥上海人才资源和智力资源的比较优势,全方位推进人才开发服务全国工作。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人才一体化进程。逐步实现人才流动、资格互认等人事政策对接。共同建设长三角人才交流服务平台。积极开展与中西部、东北等国内其它地区人才合作交流。充分发挥上海人才市场的积聚和辐射功能,引导各类人才到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创业和工作。
  继续加大力度,组织实施“人才开发服务全国计划”,努力做好对口支援地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的人才开发合作工作。加强对浦东干部学院培训全国各地干部的支持与服务。办好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来沪就读中学的特色班。
  (七)加强与优势互补省份的战略合作。通过建立政府间的友好关系,签署两地合作协议,加强与粮食等主副食品主产区、资源矿产省份的重点合作。建立完善资源开发规划和重大合作事项对接制度、定期交流和协调机制,促进形成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伙伴。鼓励本市企业到资源富集地区投资,建立原料开发加工基地。
  三、突出重点,扎实做好对口支援工作
  (八)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着眼于健全对口支援资金、项目统筹机制,完善挂职干部选派机制,完备社会各界参与对口支援工作的动员激励机制。加强市区(县)和各部门资源协调规划,形成上海各界广泛参与对口支援工作的新格局。
  坚持“动真情、办实事、求实效”的方针,着眼于促进对口支援地区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扩大帮扶主体,拓展合作领域,完善工作机制,加大支持力度,重点帮助改善对口支援地区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基本生产、基本教育和基本医疗条件。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扎实做好对口支援工作。
  对西藏日喀则地区和新疆阿克苏地区,推动援助项目向基层和农牧民倾斜,重点建设扶贫开发工程和社会公益项目,开展旅游等优势产业合作,帮助提高贫困农牧民生产生活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对云南文山、红河、普洱、迪庆四州市,重点援建“整村推进”为主的扶贫开发工程,推进劳动力培训转移和产业化扶贫,援助公益事业,共同开发特色产业。
  对重庆万州区和湖北宜昌市夷陵区,围绕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援建社会公益项目,扶持发展特色经济,引导企业参与三峡经济建设,帮助解决移民就业。
  (九)积极支持、鼓励在沪企业到对口支援地区投资经营、开发实业。对去对口支援地区投资开发的企业及合作开发项目,给予各方面便利和相关政策激励,为对口支援地区来沪开展招商引资、人才招聘等提供服务。
  (十)加强与对口支援地区的人才开发合作。互派优秀干部挂职锻炼,开展各类干部、专业技术人才的短期培训,继续选派青年志愿者、教育医务工作者以及离退休专家到对口支援地区工作。加大对对口支援地区农村“双带”(带头致富、带领致富)人员和劳动力转移的培训力度。
  四、优化环境,为各地企业来沪发展提供服务
  (十一)全面加强和改善本市各级政府部门的服务工作,努力为各地来沪投资企业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和发展环境。
  对来沪投资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实行与本市企业与个人投资经营的同等待遇。
  (十二)鼓励各地企业和个人来沪投资发展符合上海产业发展方向和城市生态环境要求的产业。重点支持各地来沪投资企业从事金融、物流、信息服务、会展、文化等现代服务业,大力扶持各地来沪投资企业投资发展装备制造、电子信息产业、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船舶、航空航天等先进制造业。
  (十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鼓励国内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社会资本以及个人投资上海社会事业与公益事业。对来沪投资者,凡符合相关规定的,允许采用知识产权入股等多种方式参与投资。
  (十四)支持帮助各地来沪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本市上市公司、中小企业的资产重组,公开公平参与对上海企业的购并与产权交易转让。
  (十五)对各地来沪投资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按规定需前置审批的,实行“一门受理、并联审批”。对各地来沪投资符合上海产业发展导向的重点项目,经申请同意,享用“绿色通道”。对各地来沪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信誉良好的,年检时可采用申报备案制。
  (十六)对各地来沪投资企业要求名称免冠“上海”地域名的,由市工商局协助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报。凡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各地来沪投资企业,公司名称可以不反映行业特点。
  在本市逐步建立商标公共服务平台,为各地企业提供商标的信息查询、业务咨询、法律法规培训、策划运作、价值评估、转让交易、人才服务等服务。
  (十七)各地来沪投资企业在参加本市各类先进、模范的推荐、评选、奖励活动和各项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以及社会活动方面,与本市企业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各地来沪投资企业本着自愿原则,参加有关行业协会、机构,并得到相应的服务和权益。
  (十八)各地来沪投资企业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单位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手续,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各地来沪投资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按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十九)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符合上海产业发展导向或重点发展领域的各地来沪投资企业,根据其实际投资规模、纳税水平、吸纳就业、诚信记录等企业经营贡献情况,其主要投资者或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时,由市人事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支持。
  (二十)对各地来沪投资企业在沪工作职工和地级市及以上地区驻沪办事机构工作人员适龄子女,属义务教育阶段的,由其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部门根据规定安排就读或借读。对各地来沪投资企业职工持有人才引进类《上海市居住证》,其子女属应届初中毕业生或本市应届高中毕业生的,可报考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和参加本市统一高考。
  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各地来沪投资企业在沪工作职工和地级市以上地区驻沪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其子女属本市应届初中、高中毕业生的,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与市教委共同审核,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以报考本市的高中阶段学校和相关高等院校。
  (二十一)充分利用上海对外开放的“窗口”、“桥梁”作用,帮助各地来沪企业“借船出海”、“借梯登高”,开拓海外市场。积极为各地来沪开展经贸和各类推介活动提供相关协调服务。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加强与劳动力流出地政府在信息交换、人员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双向合作。
  五、强化措施,深入推进合作交流工作
  (二十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合作交流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并作为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建立、健全市、区县两级合作交流与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体系,及时研究、协调、部署合作交流与对口支援工作的重大举措和重要事项。加强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建设,充分发挥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在信息交流沟通、合作项目协调服务、重大经贸活动联系落实、服务上海驻地企业等方面的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全社会参与合作交流的工作格局。
  (二十三)充分发挥上海的综合优势,推动各部门、各区县现有各类服务平台的开放互通、资源共享。健全合作交流数据统计制度,加强分析研究,加强综合协调,为合作交流工作提供决策咨询依据。加强在人才、科技、教育、文化、会展、交通、知识产权等方面为长三角和全国的服务,延伸服务功能,拓展服务领域,着力形成全方位服务平台网络体系,增强城市辐射集聚功能。
  (二十四)切实发挥专项资金对合作交流工作的支撑作用。
  制订和完善市、区县对口支援资金统筹管理、合作项目投资补助、区域重要经贸会展资助、区域合作专题资助、服务平台建设资助等专项资金使用实施办法。加强合作交流专项资金援助和资助项目立项、实施、竣工验收的论证、监管和终期审计。
  (二十五)抓住筹办世博会等历史性机遇,全面推动上海与全国各地的合作交流。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积极组织上海世博会国内招商招展工作,吸引各地共同参与办博。本着“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与各地共同用好筹办世博会机遇。
  充分利用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机遇,为引进来、走出去,加快自身发展,更好服务全国,提供制度创新与机制创新的平台。
  (二十六)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和区县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作为市、区县两级合作交流工作的综合主管部门,要做好相关的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工作,促进政策落实。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上海市服务参与西部大开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0〕5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修订后的〈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若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1〕43号)同时废止。
  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应根据本意见精神,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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