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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去世无法过户怎么办?民法典教你如何指定遗产管理人

编辑:佚名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买房后,原房主还没办理过户就去世了,也没有继承人,余下手续怎么办?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纠纷。

 

  2013年,吴先生夫妇购买了方先生及其父母名下的房屋,并在支付全款后装修入住。因限购问题,吴先生暂时无法过户,双方约定等他符合过户条件时,方先生需无条件协助他完成过户手续。

 

  谁料房子还未过户,方先生和其父母相继离世,既没有留下遗嘱,也没有法定继承人,房子就这样成了无主遗产,过户手续也没有人可以配合办理。无奈之下,吴先生夫妇向浦东法院提起特别程序之诉,请求指定方先生生前住所地的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以便启动遗产处理事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本案中,在案证据显示方先生去世时无法定继承人,吴先生夫妇因购买案涉房屋并发生诉讼,系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申请。同时,依据方先生生前户籍所在地、其被送去抢救的医院地址等,均可推定他生前住所地位于被申请人的管辖地区,现吴先生夫妇申请指定该地民政局为方先生的遗产管理人,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主审法官李尚伟表示,民法典新设遗产管理人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同时明确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等。本案中,协助吴先生夫妇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方先生应尽的合同义务,因方先生已去世且无继承人,指定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后,吴先生夫妇可要求其协助办理过户。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设立,对于打破遗产处理僵局、启动遗产处理程序,继而维护遗产权利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稳定、更好发挥遗产的效用都具有重要意义。(□本社记者 侯劲松 通讯员 曹赟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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