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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立家律师谈债务委托偿付、债的加入及债务转让之间的区别

编辑:陈立家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时常有客户对标题中三者法律关系之间区别的困惑,亦或者直接表现为对于三者的随意理解或套用,笔者在最近代理诉讼案例中也有涉及,其实这三者的区别有很大实质上的区别。
  就区别而言,通俗的表述三者区别为:一、债务委托偿付,债务归于委托人即原始债务人;二、债的加入,债务归于加入的第三人及原始债务人;三,债务转让,债务归于受让人即接受债务的第三人。上述从结果上或者说法律义务上,能最通俗的表达三者的实质区别。
  诉讼中或事后如何界定具体法律关系,一般从证据上看,各方的意思表示是如何表述的,书证能够直接证明各方的意思表示。但不排除会有部分案件中,表述含糊,例如只表述了“代还”,像这类词,从文义解释角度,可以解释为“受托代为偿还”或“代替偿还”,前者就是债务委托偿付,后者就是债务转让,法律关系界定不同,义务主体不同,对于各方来说结果不同。那就需要结合其他证据界定各方法律关系,例如义务履行情况等等,若还不能确定的,则依据举证义务规则,解释上有利于被告的适用规则。
  为了清晰表述和界定各方法律关系,当事人需要提前理清并使用相应文书表达内容,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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