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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关于指定上海市民政第一精神卫生中心为本市退役军人精神病残疾等级鉴定医疗卫生机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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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民优发〔2017〕10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指定上海市民政第一精神卫生中心为本市退役军人精神病残疾等级鉴定医疗卫生机构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市社会福利中心,市民政第一精神卫生中心:

  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指定上海市民政第一精神卫生中心为本市退役军人精神病残疾等级鉴定医疗卫生机构,并由上海市民政第一精神卫生中心组织本市医疗卫生专家组成上海市退役军人精神病残疾等级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以下简称“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承担本市退役军人精神病残疾等级医学鉴定工作。

  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应当针对《上海市伤残人员残疾等级医学鉴定表》所确定的鉴定部位,依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对申请人残疾等级进行鉴定,作出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应由三名以上精神病专家签名(组长在第一位)、鉴定结论应由上海市民政第一精神卫生中心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医疗卫生专家小组还应根据鉴定结论出具《上海市伤残人员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仅加盖上海市伤残人员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印章,不署医疗卫生专家姓名。

  上海市民政局

  2017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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