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上海法规 >> 正文

市财政局等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编辑:上海市政府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财税〔2017〕26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市交通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降低本市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报市政府批准,现就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内河货物港务费、深基坑工程评审费、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费、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申报产品质量注册检验费、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洁净室(区)洁净度注册检验费等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上述收费取消后,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必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予以安排。

  三、有关单位应及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簿》的项目注销手续,并按规定清理销毁相关财政票据。同时,及时做好相关收费项目的收入清算工作,对以往欠缴、未缴的收费收入按规定及时缴入国库。

  四、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切实做好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落实和后续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或者其他名义变相继续收费,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相关收费清理措施有效实施。对违反规定的,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2017年3月29日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