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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关于开展本市广告发布登记工作的公告

编辑:上海市政府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本市广告发布登记工作的公告

本市各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刊出版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本市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刊出版单位,均应当向本市区级以上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办理广告发布登记的申请形式和条件、提交材料要求、申请表式等详细内容,可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网址www.sgs.gov.cn)的网上办事——广告许可栏目查阅、下载。

  本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自即日起受理广告发布登记申请,并将在下半年开展相关检查工作。对应当办理广告发布登记而未办理,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将依照《广告法》严肃处理。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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