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上海法规 >> 正文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编辑:上海市政府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食药监人〔2017〕35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经2017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13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切实提高本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食药监总局《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市政府《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十三五”规划》人才队伍建设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按照“服务大局、按需施教、分级分类、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内训与外派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集训与自学相结合,大力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努力建设一支依法行政、科学监管、廉洁高效、行为规范的食品药品监管队伍。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食药监局(以下简称“市局”)机关、各直属单位干部职工和各区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人员。

  第四条(组织领导)设立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局领导及机关各处室负责人组成,负责提出本市食品药品监管人员教育培训的总体要求,研究教育培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建立局教育培训工作专家委员会,由相关局领导、相关处室负责人和系统内外专家组成,负责审核局系统年度培训计划和相关培训班的培训大纲、课程。

  建立教育培训工作联络员机制。联络员由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和各区市场监管局对口教育培训工作的业务骨干组成,负责计划报送、工作协调、任务落实等工作。

  第五条(责任分工)市局组织人事处为干部教育培训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规划财务处负责对培训经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机关各处室负责对本处室牵头的培训项目进行组织实施,并开展部门内训。

  市局科技情报研究所为具体承办部门,负责教育培训相关工作的落实、培训项目的执行和师资、课件、实训基地和教学基地等培训资源的统一管理。

  各区市场监管局、各直属单位组织根据分级分类原则和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组织相关培训,并积极参加市局组织的相关培训,

  第二章培训内容、分类及形式

  第六条(培训内容)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知识、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食品药品专业知识、监管技能、文化素养及其他有关知识等。

  第七条(培训类型)培训类型主要包括入职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四类。

  (一)入职培训,是对新录用人员进行的培训。入职培训一般每年组织一次,时间不少于3天。公务员在试用期内还需参加由市公务员局组织的初任培训,不参加或考核不通过的不予以任职定级。

  (二)任职培训,是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干部进行的培训,重点提高其胜任领导岗位工作的能力。任职培训应在任职前或任职后1年内完成。晋升为副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人员,参照本规定参加任职培训。

  (三)专门业务培训,是根据食品药品监管人员从事专项工作需要进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重点提升监管人员从事专门业务工作的能力。

  (四)在职培训,是对全体在职人员进行以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为目的的培训。

  第八条(培训项目)培训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一)主体班。包括各级食药安办领导干部培训、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领导干部培训、局系统后备干部培训等。

  (二)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培训班。包括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各条线检查员培训。

  (三)业务类专项培训班。包括全市食品药品监管骨干培训、执法办案人员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培训、高层次监管人才培训和国际化监管人才培训等。

  (四)综合类专项培训班。包括综合管理人员培训、新录用人员上岗培训、全员综合素质培训等。

  第九条(培训形式)培训形式主要包括:组织调训、自主选学、专题培训班、讲座、在职自学、网络培训和现场实训等。可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教育培训质量。

  第十条(组织调训)市局组织人事处统筹安排干部参加组织调训,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和各区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合完成调训任务,干部本人需服从调训安排,并严格遵守相关纪律。

  第三章教育培训体系建设

  第十一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体系。

  (一)在教育培训管理方面,建立和完善监管人员上岗培训制度、项目管理制度、培训档案管理制度以及教育培训管理信息系统等。

  (二)在教学活动方面,建立和完善以需求为导向的培训计划生成制度、教学质量评估制度、师资管理制度以及监管人员实训工作机制和制度。

  第十二条(教学和实训基地建设)加强教学和实训基地建设。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与党校、行政学院、高等院校共建培训合作机制。对操作性、技术性较强的岗位培训,根据学科特点和监管条线,设立实训基地,强化实践教学,确保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实训基地建设全覆盖。

  第十三条(课程教材建设)完善学科课程教材体系。依托国家食药监总局制定的教育培训大纲和监管人员培训课程、培训教材、案例教材,根据本市和基层监管实际和培训特点,开发特色课程,编写地方配套教材,建立食品药品监管案例库,推广案例教学。

  第十四条(师资建设)加快师资建设。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依据食品药品监管学科和课程要求,遴选本市具有食品药品相关专业背景和监管实践经验的业务骨干参加统一培训培养,为市级和基层教育师资,建立健全市级培训师资库,鼓励各单位之间的师资共享;鼓励各级领导干部、业务骨干上讲台,探索建立相应激励机制。

  第十五条(远程教学平台建设)加强远程教学平台建设。科学规划远程教育培训体系建设,市局建立本市食品药品监管网络教育培训平台,与国家食药监总局网络教育培训平台、市公务员局公务员教育培训平台共建,共同开发培训课件,整合教育培训资源,建立全系统网络教育培训平台。

  第四章培训要求

  第十六条(学时要求)局系统处级以上干部年脱产培训学时数不低于110学时,科级及以下干部不低于90学时,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90学时。

  各区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及各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和居(村)委员会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宣传员食品药品监管业务培训不低于60学时。

  第十七条(市局培训要求)局系统干部培训情况纳入干部选拔任用和考核奖惩依据。干部职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

  市局机关各处室应按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培训,全年开展培训情况列入处室负责人年度述职报告内容,无故取消培训计划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

  第十八条(区市场监管局培训要求)各区市场监管局应分级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监管业务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市食药安办对各单位培训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社会化培训)局系统干部职工严禁参加高收费的社会化培训和各类名为学习提高、实为交友联谊的培训项目。

  局系统干部职工参加其他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培训项目,包括各种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和在职学位教育等,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报组织人事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参照执行)各直属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教育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市局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