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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等关于转发《财政部等关于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编辑:上海市政府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财税〔2016〕78号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6〕4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10月14日

关于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关税﹝2016﹞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鼓励部分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提升我国航运安全水平,国务院批准调整完善中资“方便旗”船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2012年12月31日前已在境外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悬挂“方便旗”的中资船舶(中方出资比例不低于50%的船舶),在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1日期间报关进口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单位可选择国内任一船籍港办理船舶登记手续。

  二、进口单位可在2016年10月31日、2017年至2019年每年3月1日前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具体申请程序及相关要求由交通运输部另行规定),交通运输部初审汇总后报财政部,经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审定后,对符合条件的船舶,由进口单位向海关办理相关的减免税手续。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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