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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等关于本市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编辑:上海市政府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财库〔2016〕56号

各区财政局、民政局、市财政监督局:

  为加强对本市登记的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公益性民非单位)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管理,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2〕7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2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7号)等文件精神,现对本市公益性民非单位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领条件

  根据财政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7号)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捐赠财物时,可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其中所称的公益事业,是指下列非营利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二、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流程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一次领购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六个月的使用量。票据领购,按照财政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一)首次领购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财政票据购领证》申领程序:

  1.公益性民非单位向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发。

  所需提供材料:

  (1)领购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申请报告;

  (2)《民办非企业单位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备案表》;

  (3)公益性民非单位法人登记证;

  (4)民政部门或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实行双重登记管理的公益性民非单位需将申请报告、备案表等相关证明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盖章后,报民政部门审核盖章。

  2.同级财政部门核发《财政票据领购证》

  所需材料:

  (1)领购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申请报告;

  (2)《民办非企业单位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备案表》;

  (3)《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

  (4)公益性民非单位法人登记证;

  (5)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再次领购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所需材料:

  (1)《财政票据领购证》

  (2)《民办非企业单位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备案表》;

  (3)《上海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使用情况及购买申请表》

  三、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使用和监管

  (一)公益性民非单位接受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遵循自愿、无偿原则,并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自觉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公益性民非单位领购、使用、保管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监督检查,若发现违规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问题,应予以严肃查处,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确保票据管理规范有序。

  (三)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应督促公益性民非单位做好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工作,并将公益性民非单位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情况纳入年度检查(年报)、评估、执法监督以及公益性民非单位信用信息记录等工作体系中,加强对公益性民非单位监管。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1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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