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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委关于做好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监测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编辑:上海市政府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农委〔2016〕272号

关于做好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监测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

  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2016-2017年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农医发〔2016〕30号)要求,为配合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上线,进一步做好本市畜禽屠宰统计监测信息上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调查,切实摸清畜禽屠宰统计样本企业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屠宰统计监测工作》(农办医〔2015〕9号)文件要求,2015年对全市开展畜禽屠宰企业全面摸底调查,基本做到了底数清、数据准、情况明,夯实了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基础。

  按照农业部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做好畜禽屠宰统计监测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疫控(督)〔2016〕97号)文件要求,最终确定了本市畜禽屠宰统计监测样本企业。其中,周报样本企业9家,月报(季度报)样本企业13家,半年报样本企业15家,年报样本企业为全部畜禽屠宰企业18家。(本市畜禽屠宰统计样本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一)

  二、严格程序,切实做好畜禽屠宰统计信息报送工作

  目前,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网址:http://111.205.51.26:8080/)正式启用,畜禽屠宰统计信息样本企业为信息报送的主体单位。市农委畜牧兽医办为本市畜禽屠宰统计信息监测主管部门,具体委托上海商情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商情中心”)负责日常统计和审核工作。相关区、县农委和执法大队(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辖区内屠宰统计样本企业相关信息督报工作。

  (一)周报

  1.报送主体和报送内容。9家确定的周报样本企业为报送主体,周报报送信息指标项以“平均价格”为主,包括生猪、猪白条、活牛、牛四分体、鸡白条等收购价和出厂价。

  2.报送程序。周报时效性要求较高,每周一上午10点前须通过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填报上周信息。

  (二)月报

  1.报送主体和报送内容。13家确定的月报样本企业为报送主体,月报报送信息指标项以“量”为主,包括生猪、活牛、活羊、活鸡等畜禽收购量、屠宰量、无害化的屠宰情况和白条猪肉、牛四分体、羊胴体等屠宰产品销售量的销售情况。

  2.报送程序。月报为月度统计信息,每月6日前必须通过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填报上月信息。

  (三)季度报

  每季度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量是由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自动将规模以上屠宰样本企业每月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量汇总生成,无需企业单独报送。

  (四)半年报和年报

  1.报送主体和报送内容。半年报由规模以上畜禽屠宰企业报送,年报由全部畜禽屠宰企业报送。主要报送信息指标项有:企业地址、屠宰证代码、联系电话、屠宰量、车间面积、销售量、营业收入、利润等。

  2.报送程序。要求所有畜禽屠宰企业于每年2月10日前通过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填报上一年全年信息,规模以上畜禽屠宰企业于每年7月20日前填报当年上半年信息。

  三、加强领导,切实落实畜禽屠宰统计监测工作的责任

  按照农业部文件要求,本市建立由市农委畜牧兽医办、各区县农委畜牧兽医办或农委执法大队(动物卫生监督所)、各畜禽屠宰加工企业信息员组成的畜禽屠宰统计监测信息员队伍。按照《统计法》和《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等有关要求,屠宰企业要有专人进行信息填报,要提高屠宰企业信息员的责任意识和业务能力,确保屠宰企业及时准确上报相关信息。各区县农委执法大队(动物卫生监督所)驻场官方兽医要进行现场监督和指导相关信息的报送。市商情中心负责信息催报、审核和确认工作。

  联系人:祁兵电话:23113032

  刘晓芳电话:52283260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6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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