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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安静居住小区创建和复查工作的通知

编辑:上海市政府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各区环保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市政府令第94号)和环境保护部等11部委《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44号),根据《关于做好上海市安静居住小区创建和复查工作的通知》(沪环保防〔2013〕111号)有关考核要求,现将本年度开展上海市安静居住小区创建和复查的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安静居住小区创建

  申请创建上海市安静居住小区的住宅小区,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推荐,经区县环保局初审和统筹(申报小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个),符合创建基本条件且优于当地声环境功能区标准,并且制定了住宅小区噪声控制规约的,请区县环保局在2016年10月31日前将初审合格的小区名单和有关申报材料报送市环保局污防处。市环保局会同区环保局对小区进行现场考核,考核合格的小区在“上海环境网”及区环保局网上公示广泛听取意见,由市环保局发文命名并制作铭牌。

  二、安静居住小区复查

  根据上海市安静居住小区每三年复查一次的要求,本年度复查2004年、2007年、2010年和2013年创建的62个安静居住小区。请区环保局在小区自查的基础上进行现场复查,重点检查住宅小区噪声控制规约制定及完善情况,在2016年12月1日前将有关复查情况报送市环保局污防处。市环保局将对复查不合格的安静居住小区进行复核,经查实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上海市安静居住小区称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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