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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安办等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编辑:上海市政府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食药安办〔2016〕134号

各区食药安委(办)、综治办、教育局、公安局、建管委、城管执法局、市场监管局:

  青少年饮食安全直接关系下一代的健康成长,上海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学校(含托幼机构)校园食品安全工作。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食安办〔2016〕12号),市食药安办、市综治办、市教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委、市城管执法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7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0月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食安办〔2016〕12号),切实加强本市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进一步提高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水平,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和“四个最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要求,通过加强本市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进一步健全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增强学生的食品安全意识,进一步改善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状况。

  二、工作重点

  (一)完善工作制度和机制,强化食品安全各方责任。

  各区食药安办、综治组织、教育局和学校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制度和机制,推进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强化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的管理责任、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

  一是强化学校的管理责任。学校对校园食品安全管理负主要责任,实行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二是强化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学校餐饮单位、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单位、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应严格依法持证经营,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三是强化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食药安办、综治组织、教育、公安、建管、城管、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等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共同做好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

  (二)加强重点环节管控,依法规范加工经营行为。

  学校应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学校安全的重要内容,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专题研究部署。一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相关工作职责,层层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二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与健康管理。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建立从业人员培训及健康管理档案。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如出现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症状,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三要严格管控原料采购、加工制作等关键环节。加强对食堂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管理,所有食品原材料须从正规渠道购进、建立台帐并履行相应的信息追溯义务,食品原材料储存、清洗、加工制作和餐饮具消毒、保洁等应符合相关流程和要求。鼓励通过监控视频等方式开展“明厨亮灶”建设,推进学校学生食堂安全技防标准化建设,实现对加工制作全过程管控。四要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学校应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由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五要健全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强化从业人员培训,严格落实原料采购、加工制作、清洗消毒、成品分装和配送运输等关键环节的控制要求,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确保供餐食品安全。

  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要持证经营,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把控食品采购关口,严格规范加工制作行为,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

  (三)依法全部纳管,切实净化校园及周边食品消费环境。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将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单位纳入监管范围,并作为日常检查、随机抽查和飞行检查的重点。每年春秋开学之际,开展学校餐饮单位、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及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学校餐饮单位及周边餐饮服务单位、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及公示工作,积极推进“明厨亮灶”工程,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重点检查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的主体资格以及经销食品的感官性状、标签标识、贮存条件等是否符合规定,确保进货来源合法、质量可靠。要推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营造校园及周边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加大学校周边,特别是学生上学、放学重点时段的执法巡查力度,采取定人定岗定职责等措施,及时发现、依法快速查处校园周边占道经营的食品摊贩。

  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与学校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将学生食品安全作为年度学校综治安全目标责任管理考核指标,并纳入教育督导评估内容。

  (四)加强综合治理,严惩重处违法犯罪行为。

  各区食药安办、综治组织要把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纳入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问题排查整治范围,加大组织协调力度,会同各有关部门加强分析研判,进行明察暗访,开展排查整治,强化督导考评,深入推进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的综合治理。各级食药安办每年至少一次专题研究,食药安办、综治组织要组织各有关部门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对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进行联合检查。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要严厉查处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者无证经营、售卖和使用来源不明、“三无”(无厂名、无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中文标识、超过保质期限、腐烂变质等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常温存放冷藏冷冻食品等违法行为;对涉及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案件线索,凡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同级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应迅速依法立案侦查;对构成违法的,要及时依法进行处理。市场监管、城管执法、公安部门要密切部门配合,按照《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规定,健全食品安全行刑衔接工作机制,严厉打击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五)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增强食品安全责任意识。

  学校要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经常性教育活动。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学校将食品安全、营养和节约粮食等内容纳入健康教育课,确保每学期开展一次食品安全知识教育;与主题班会、课外实践等活动紧密结合,通过宣传栏、宣传册等方式,定期向学生传递食品安全、营养等知识和理念,提升学生的食品安全知识知晓率,推动学生形成吃好三餐、不吃或少吃零食等健康的饮食习惯,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减少食用高油、高盐、高糖食品频次。

  各区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强化经营者食品安全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督促经营者拒绝经营来源不明、标识不清、超过保质期限、感观性状异常等食品及长期食用不利于学生身体健康的食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

  (六)加强信息公开工作,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积极拓宽信息公示渠道和模式,提高监督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在学校食堂醒目位置公开监管责任,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名单。公开检查结果和舆情处置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12331”投诉举报热线作用,鼓励群众投诉举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发挥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及时核查处置媒体和群众反映的学校校园及周边的食品安全问题。强化社会监督,定期开展学校食堂开放日活动,动员广大师生、家长和全社会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管理,推动形成齐抓共管社会共治格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将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作为建设上海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和平安上海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目标,明确工作要求。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区食药安办、综治组织要完善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定期会商和联查联动工作,推动落实各方责任,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三)加强考核督导。要把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纳入创建食品安全城市、食品安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平安学校创建’和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考核指标,并纳入教育部门对学校和校长的年度考核。要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规定,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一票否决等方式,对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进行综治领导责任督导和追究,推动各方责任落实。

  (四)加强社会监督。要畅通投诉渠道,认真听取学生家长对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充分发挥媒体、群众的监督作用,及时核查处置媒体和群众反映的学校校园及周边的食品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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