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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编辑:上海市政府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发改价督〔201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委、办、局:

  为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我委对现行价格领域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决定将《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药品价格公布渠道的通知》(沪价商〔2000〕141号)等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现将这8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即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9月14日

附件:

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1、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药品价格公布渠道的通知(沪价商〔2000〕141号)。

  2、上海市物价局印发《关于改革上海市药品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0〕第331号)。

  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市场明码标价的实施规则》的通知(沪价商〔2001〕044号)。

  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制定《上海市药品价格监测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2〕008号)。

  5、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制剂计价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2〕020号)。

  6、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中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价费〔2002〕第43号)。

  7、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5〕002号)。

  8、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科委关于发布《上海市生物医药创新产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1〕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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