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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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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发〔2016〕3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2012年2月27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2〕8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5日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宗旨)

  为引导本市各行各业改进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充分发挥质量和创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双轮驱动作用,进一步提升上海总体质量水平和城市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和《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项设置)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设“上海市市长质量奖”和“上海市质量金奖”,均分为“组织”和“个人”奖。

  (一)上海市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本市和全国同行领先地位、在本市和全国同行中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质量工作成绩显著、对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个人。

  (二)上海市质量金奖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优秀、自主创新能力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本市同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具有全市行业标杆示范作用或在质量管理模式创新、质量管理方法创新、品牌建设创新、质量技术攻关等方面取得突出创新成果的组织,质量工作成绩突出、对推动企业、行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奖项数量)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为年度奖。

  上海市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总数各不超过2个。

  上海市质量金奖获奖组织总数不超过10个,按照制造业、服务业、小企业组织、其他组织类别、创新单项分别评定;获奖个人总数不超过5个。

  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第四条(评定原则)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申请;

  (二)科学、客观、公正;

  (三)严格标准、好中选优。

  第五条(评审标准)

  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组织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

  上海市质量金奖组织评审标准分类确定。其中制造业、服务业、其他组织类别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小企业组织评审标准采用上海市地方标准《小企业卓越绩效评价细则》;创新单项评审标准参照中国质量奖评审要求。

  上海市市长质量奖和上海市质量金奖个人评审标准,采用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598《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

  评审标准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六条(工作及奖励经费)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定,不向申报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政府质量奖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列入市年度财政预算。

  鼓励组织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国家质量管理荣誉。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等国家级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本市各级政府应给予相应奖励。

  奖励经费主要用于支持获奖后的持续改进、经验交流、推广宣传、人员培训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审定机构及职能)

  市政府成立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在政府质量奖工作方面履行以下职能:

  (一)指导、推动、监督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

  (二)审议评审规则、评审结果;

  (三)提请市政府批准上海市政府质量奖拟奖名单;

  (四)研究、决定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工作重大事项。

  第八条(管理机构及职能)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定办”)为政府质量奖工作的办事机构,设在上海市质量技监局,负责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定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及评审标准、评审规则;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计划和方案;

  (三)组织建立上海市政府质量奖数据平台,建立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

  (四)监督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提请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审议获奖建议名单;

  (五)组织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和获奖组织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组织开展培训、培育工作;

  (六)承担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赋予的其他政府质量奖方面日常工作。

  第九条(经办机构及职责)

  评审事务性工作由本市公益性质量专业机构承担,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市审定办制定的政府质量奖当年计划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并按照评审阶段向市审定办反馈评审结果、提供评审报告;

  (二)承担上海市政府质量奖数据平台建设工作,跟踪统计获奖组织相关数据;

  (三)协助市审定办组织开展培训交流、宣传推广工作;

  (四)承担市审定办交办的其他政府质量奖相关工作。

  第十条(评审组及职责)

  经办机构根据评审需要,在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内,择选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若干评审组,开展当年评审工作。当年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动解散。评审组的职责是:

  (一)负责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及综合评价;

  (二)撰写评审报告;

  (三)提出获奖建议名单;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质量奖的培育和推荐)

  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行业协会、各区级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及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委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行业和本辖区申报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组织申报条件)

  申报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生产经营5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注重自主创新,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具有标杆示范意义。小企业组织需具有良好成长性。创新单项应具有可复制性、可推广性。

  (四)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在上年度位于行业领先地位,近3年未发生亏损(政策性亏损除外);非盈利性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小企业组织需在行业细分市场中处于领先地位并具有创新引领作用。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投诉,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六)申报市长质量奖组织,需先获质量金奖。

  第十三条(个人申报条件)

  申报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个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有强烈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积极推广或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具有体现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的工作成果,对提高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做出重要贡献。

  (三)积极组织或参与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做出重要贡献,给组织和社会带来显著效益。

  (四)长期从事基层质量工作实践,具有丰富的一线实践经验,为本市产业工艺、技能的改进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为行业质量水平的提升做出突出贡献。在一线工作岗位上忠于职守,无私奉献,事迹突出,在群众中赢得良好赞誉。

  (五)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具有榜样作用,具有社会影响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申报个人如为组织最高管理者,其任职组织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投诉,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避免重复申报)

  组织或个人在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申报本市各级各类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或个人在获奖后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同一奖项。

  第十五条(创新单项申报)

  创新单项除单独申报外,可经评审组推荐在政府质量奖申报组织中产生。

  第四章申报评定程序

  第十六条(申报)

  市审定办发布当年申报通知,会同有关方面开展申报发动工作。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可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将申报材料报送推荐机构。

  第十七条(推荐)

  推荐机构在通知规定时限内,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推荐意见,报送经办机构。

  组织或个人可以经下列推荐机构申报上海市政府质量奖:

  (一)行业主管部门或控股(集团)公司;

  (二)区级质量行政主管部门;

  (三)符合条件的管委会(开发区);

  (四)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

  第十八条(资格审查)

  经办机构组织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必要时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并将审核结果报市审定办。对通过审查的,市审定办正式受理其申报。

  第十九条(资料评审)

  经办机构组织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和个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料评审,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由市审定办反馈资料评审结果。

  第二十条(现场评审)

  经办机构组织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对通过资料评审的组织或个人进行现场评审,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听取顾客、供应商、员工及社会公众等各方面意见,形成现场评审意见。

  第二十一条(公众评价)

  对推荐评奖的组织和个人开展公众评价,评价结果计入综合评价。

  第二十二条(陈述答辩)

  经办机构组织评审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陈述答辩,答辩结果计入综合评价。

  第二十三条(综合评价)

  经办机构组织评审组,对申报组织和个人进行综合分析评议,择优提出获奖建议名单。市审定办综合各评审组的建议,提出获奖推荐名单。

  第二十四条(公示)

  市审定办在资料评审结束后,向社会公示进入现场评审名单。在综合评价结束后,向社会公示市政府质量奖获奖推荐名单,同时在各申报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均不少于7天。

  第二十五条(审定)

  市审定办在综合获奖推荐名单公示意见后,提请市政府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审议、决定拟奖名单,提请市政府批准拟奖名单。

  第二十六条(表彰奖励)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表彰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

  个人及项目。

  第二十七条(宣传推广)

  通过各类媒体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质量创新成功经验做法,引导广大组织学习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推动本市质量水平进一步提高。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评审纪律)

  (一)经办机构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相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评审人员不遵守评审承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评审人员及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九条(双向监督)

  建立评审人员和受评单位双向监督反馈制度。受评单位对评审人员纪律执行情况作评价,评审人员对受评单位守纪情况作评价,并反馈相关纪检部门。

  第三十条(社会监督)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透明、公开,接受媒体、相关社会组织代表及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获奖后管理)

  (一)鼓励获奖组织和个人向社会推广、分享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在获奖后持续改进创新,创造更具特色的质量管理新模式、新方法、新经验。

  (二)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高层管理人员、获奖个人,列入市审定办组织的质量服务志愿者队伍。鼓励质量服务志愿者为有提升质量管理和创新能力意愿的组织提供指导、服务,参加卓越绩效模式及相关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方法宣传活动。

  (三)获奖组织获奖后,需如实填报《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年报表》,并于每年底报送经办机构。

  第三十二条(获奖称号使用规则)

  获奖组织和个人可在组织或个人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上海市政府质量奖标志或获奖称号。发现违反者,由市审定办责令其限期改正。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奖牌、证书由上海市授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荣誉称号管理)

  申报组织或个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的,经核实后,由市审定办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其荣誉称号,并将其纳入本市社会信用信息系统。

  第三十四条(荣誉称号的撤销)

  获奖企业或组织在获奖后2年内如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和其他违反市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的,由评审委员会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并向社会公告。被撤销奖项的企业或组织不得参加以后3年内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

  第三十五条(资料的保存)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申报材料一般保存10年。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

  第三十七条(区县政府质量奖励)

  各区县政府可根据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自行制定本级政府质量奖励规定。

相关稿件

  •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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