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上海法规 >> 正文

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市属执收单位《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年审工作的通知

编辑:上海市政府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各市级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12〕74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其票据管理,现就2016年度市属执收单位《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以下简称《登记购买证》)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凡持有有效《登记购买证》的市属执收单位(含医院)。

  二、年审办理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以下简称“市财政监督局”)为市属执收单位《登记购买证》年度审验办理单位。

  三、年审时间和地点

  2016年9月19日至10月26日

  周一至周五:9:00——11:3013:00——16:30

  地点:上海市陆家浜路1060号1号楼307室、308室、309室

  联系电话:63770963(307室)63779717(308室)63760792(309室)

  四、年审内容

  (一)《登记购买证》中有关基本信息的变化情况,包括机构、票据管理相关人员等变化情况;

  (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变化情况;

  (三)机构及收费项目和标准变化涉及财政票据的清理缴销情况。

  五、所需提交的资料

  1.《登记购买证》年度审验申请表(附件1);应当销毁票据的还需填报《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附件2);

  2.《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原件;

  3.有效期内的相关证书复印件。如: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4.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变化等批准文件复印件;

  5.机构合并、分设、撤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六、相关事宜

  (一)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参加年审,未通过年审及逾期未参加年审的单位,其持有的《登记购买证》失效。

  (二)填写上述相关表式时,对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称、标准等,应以《上海市2016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沪财预〔2016〕44号)文件为准;2016年1月1日以后的收费项目、标准等事项的调整,则应以相关批准收费文件为准。

  (三)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年审工作将分批安排实施,具体时间由市财政监督局另行通知。

  (四)各区县属执收单位的《登记购买证》年审工作,按照区县财政局要求办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16年9月14日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