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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延长《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

编辑:上海市政府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府发〔2016〕3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延长《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评估,2011年6月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5号)需继续实施,其有效期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对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沪府发〔2013〕62号)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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