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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本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与更新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编辑:上海市政府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府办〔2016〕3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本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与更新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进本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与更新利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8日

关于推进本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与更新利用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及保护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生态文明建设、农村工作的要求,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有关文件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本市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5〕2号),现就推进本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与更新利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本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紧迫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及保护和传承传统文化。市委、市政府对新型城镇化、城乡一体化提出了“三倾斜、一深化”的要求,并作为重要工作持续加以推进。上海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是上海不同历史时期各种文化的载体,是上海国际化大都市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和财富,是我国珍贵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本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和更新利用,是新型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传承上海独特的历史文化遗产,呈现与上海国际化大都市相得益彰的“江南水乡”生态景观,推进本市新型城镇化建设,具有十分重大意义。

  目前,本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总体上与上海的城市地位、与广大市民的期待还有差距。加强本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已经迫在眉睫。

  二、明确总体要求、目标和重点范围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绿色发展理念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走“以人为本、四化同步、优化布局、生态文明、文化传承”的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坚持“科学规划、整体保护、合理利用、注重民生、传承发展”的工作理念,传承上海历史文脉、留得住青山绿水、留得住乡愁。

  (二)工作目标。“十三五”期间,全面完成本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的编制和报批工作;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要求,启动一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与更新。到“十三五”期末,若干个成片、成街坊、成街区、成单元的保护和更新项目基本完成,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基本建立,本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和更新利用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三)重点范围。“十三五”期间,本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与更新利用工作重点聚焦浦东新区康桥镇沔青村、新场镇、川沙新镇、高桥镇,青浦区练塘镇、金泽镇、朱家角镇,金山区枫泾镇、张堰镇,松江区泗泾镇下塘村,嘉定区嘉定镇、南翔镇,闵行区浦江镇革新村、马桥镇彭渡村,宝山区罗店镇东南弄村等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或传统村落的保护和更新。其它具有一定历史文化特色、传统格局风貌依存、传统建筑集中成片的镇和村,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报经市政府批准按照执行。

  三、突出保护规划的重要地位,细化分类保护的实施方案

  (一)编制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是一段时期内名镇名村保护的总体纲领。编制保护规划是区(县)政府的法定职责。涉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区(县)政府要把保护规划放在突出重要地位,编制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坚持规划引领、保护与利用并举、利用服从保护,通过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成片成街坊保护历史风貌。

  (二)细化分类保护更新方案。在保护规划的基础上,编制保护更新的实施方案。按照经批准的保护规划和实施方案,分类实施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等整体空间形态与环境。重点修复、更新传统建筑集中连片区,保护古路桥涵、古井塘树等历史环境要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与其相关的实物和场所,更新历史文化资源。发掘和培养一批传统工匠,继承和发展传统工艺和建造艺术。对本市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实现整体性、真实性、可延续性保护。对于违法建筑,一律应予以拆除。保护规划和实施方案批准前,影响整体风貌和传统建筑的建设活动一律暂停。

  四、加大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力度,在实施严格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文化遗产

  (一)综合运用多种政策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更新项目,综合运用现有旧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农民集中居住”等多种政策措施。按照“一镇一方案”、“一村一方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会同市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加大基础设施等项目的投入力度。加大政府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房屋保护修缮的投入力度;对公益性项目,市、区(县)、镇(乡)三级财政要通过设立专项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完善道路、供水、排水、排污、电力、消防等基础设施;加强游客服务中心、博物馆、文化演艺中心、停车场、公共休憩场所、环卫设施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族文化展示等功能性项目建设;整治公共场地、河道水系,改善人居环境。对涉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对外交通项目、河道水系治理、截污纳管等项目,优先纳入“十三五”规划予以实施。

  (三)在严格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区(县)政府在编制保护更新实施方案时,要统筹考虑历史与现代、保护与利用、文化与经济的协调,挖掘历史文化内涵。在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区分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以外区域等不同情况,合理改造和利用现有资源。发展文化创意、旅游休闲、民宿、特色商业、地方传统产业等,形成“一镇一业,一村一策”,注入新的经济活力,促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经济、社会、文化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五、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保护的良好局面

  (一)强化政府主导作用。本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与更新利用工作综合性强,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修缮、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整治、维护管理等,资金投入大、标准高。要按照市级统筹、以区(县)为主、区(县)镇(乡)联手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的统筹协调、组织推动、监督管理的作用,完善政策和体制机制。探索建立完善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数据库,实现精细化管理。在具体证照等事项的办理上,市、区(县)有关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率,主动跨前,形成合力。

  (二)吸引社会力量参与。鼓励有实力、有经验的大型国企和社会力量参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成片成街坊地整体保护和更新;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拓宽社会资金进入名镇名村保护更新领域的渠道;支持有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单栋历史建筑开展保护和更新;可以通过协议租赁、房屋收购、土地收储、置换、房屋征收、解除公房租赁关系等多种方式,保护历史建筑;鼓励民宿出租,切实调动原住民参与保护和更新的积极性,保障其合法权益。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支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与更新利用。努力形成“多元保护、多种业态、多方共享”的新局面。

  六、加强组织保障和考核管理

  (一)加强领导协调。理顺市、区(县)、镇(乡)三级政府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职责,建立相关管理部门联动协作配合机制。市政府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更新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指导、政策制定、规划审批、实施方案确认、检查考核、项目库建设、教育培训等。成立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与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有关领导担任组长和副组长,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文物局、市农委、市交通委、市旅游委、市国资委、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消防局)、市地税局、市商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市金融办、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部门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二)加强推进实施力度。区(县)政府是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与更新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与更新工作推进、保护规划和实施方案的编制等工作,镇(乡)政府是实施主体,负责保护更新的具体实施,做好具体监督和社会管理工作。区(县)、镇(乡)政府要高度重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完善保护和监督管理的体制机制,建立或指定本行政区域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管理机构,调整充实队伍力量,明确岗位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意见要求,切实担负起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重要责任。

  (三)强化目标考核和管理。市政府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列入对各有关区(县)和相关部门的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建立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和动态管理机制,督促将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在区(县)、落实在基层。

  (四)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区(县)、镇(乡)政府要建立日常监督和巡查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不按照保护规划进行保护,损毁和破坏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整体风貌和各类保留保护建筑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和查处。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涉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和实施方案编制、保护更新项目申报审核等具体事项,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发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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