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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督导评估指标》的通知

编辑:上海市政府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教委督〔2016〕9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督导评估指标》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办好学前教育”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精神,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推进实施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9部门印发的《上海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沪教委基〔2015〕72号),根据《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规定以及本市《关于建立对区县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现制定《上海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督导评估指标》(以下简称《指标》)并印发给你们。此项督导将纳入本市2016年至2020年对全市16个区县开展的新一轮综合督政工作中。

  请各区县政府根据《指标》要求,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坚持公益普惠、注重可持续发展、强化政府职责,通过扩大总量、调整结构、健全机制、提升质量,深入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并做好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落实,准备接受综合督政。督政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上海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督导评估指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6年3月31日

上海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督导评估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估要点 主要责任部门 政府履职  组织领导  1.   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作为区县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本区域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科学预测适龄入园儿童人数,编制切实可行的区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区县政府区县教育局区县发改委  2.   健全区域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教育部门主管、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区域内形成齐抓共管、共同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局面。  履行职责  3.   区域内公办、民办幼儿园的比例适应市民需求,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得到进一步扩大。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3—6岁儿童100%接受学前教育,本市常住3—6岁儿童的学前教育需求逐步得到满足。  区县各相关职能部门  4.   加强区域早教指导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建立覆盖街道、乡镇的早教指导服务网络,保证本市0—3岁婴幼儿家庭平均每年接受6次以上有质量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5.   加大体制、机制探究实践力度,以突破性创新举措破解制约本区域学前教育发展的重点、热点与难点问题,形成区域特色。  6.   建立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学前教育发展要求纳入各级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相关部门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的职责明确,落实有力,富有成效。  发展保障  经费投入  7.   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比合理。  区县财政局区县教育局  8.   完善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经费支持政策。  9.   规范学前教育经费使用和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0.  落实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幼儿实施学前教育的资助政策。  资源配置  11.  盘活现有资源,多途径增加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优化园所布局结构,方便适龄儿童相对就近入园,有序有效缓解“入园难”矛盾。  区县规土局区县房管局区县财政局区县教育局  12.  形成由区县教育部门全程参与的园舍建设工作机制,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达到“05标准”或其他相关规定。区域内生均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达到“88标准”的幼儿园占比达到市相关规定。确保学前教育资源不流失。  13.  按标准配置学前教育机构设施设备、教玩具和图书等,加强学前教育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  人员配备  14.  按照国家《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配备教职工,保教人员100%持证上岗。  区县人保局区县编办区县教育局  15.  出台多渠道吸引、多举措优化保教专业队伍的政策,完善幼儿园保教人员社会招聘、待遇保障等机制,缓解优秀保教人员短缺矛盾。  16.  充实区域学前教育行政管理、教科研、教育督导专业队伍,提高规范管理和科学指导的专业水平。  提升质量  规范管理  17.  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要求,指导幼儿园制定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发展规划和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规章制度体系,促进幼儿园依法办园、自主管理。  区县教育局区县卫计委区县妇儿委区县物价局区县街道及乡镇政府等相关单位  18.  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管理,杜绝无证办园现象。切实加强街道、乡镇政府对早期教养指导服务机构和幼儿看护点的监管。  19.  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管,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坚决查处乱收费。  20.  健全区(县)、园两级保教质量监测机制,定期开展对各级各类幼儿园办园水平的督导评估,完善对幼儿园保教质量以及幼儿健康水平的监测与评估,完善家长社会监督评价机制。区域内园所总量的80%达到二级一类及以上水平,一级幼儿园数量有所提升。  21.  建立全覆盖的托幼园所安全防护体系和应急措施,健全各类安全保障、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强化监督检查,杜绝责任事故发生。  内涵建设  22.  落实国家有关学前教育法规、纲要精神,加强对托幼园所保教工作指导,加强对课程园本化的指导,积极开展“一日活动”的研究与实践,注重小学入学前的基础素养培养,进一步完善幼小衔接工作,防止和纠正“学科化”“小学化”倾向,实施快乐启蒙教育。  23.  探索建立幼儿园发展共同体组织,形成结对互惠等长效机制,缩小园际之间办园水平差距,促使区域内各级各类托幼园所办园质量在原有基础上提高,办好每一所家门口的幼儿园。家长对办园质量的满意度高。  24.  积极引导民办幼儿园规范、优质、特色办园,整体提高民办三级幼儿园办园水平有举措、有实效。  25.  深入开展医教结合实践,探索建立区域内医教专业人员共同参与的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干预体系,研究形成促进0—6岁婴幼儿医教结合的相关政策,实质性提高保育教育科学化水平。  26.  将学前教育信息化纳入基础教育信息化管理体系,完善信息应用平台,提升管理能级,推进信息技术在儿童健康水平、办园质量监测等方面的有效应用。  专业发展  27.  充分发挥幼儿园园长专业标准和教师专业标准的导向作用。健全面向全体保教人员的培训制度,形成适应不同教师专业发展需要的在职培训机制,加强保健员、保育员、营养员轮训,保教人员在职培训率达100%,且有成效。  28.  健全优秀园长、骨干教师选拔、培养及激励制度,形成结构合理的优秀园长、骨干教师梯队。教师培训、骨干教师配备和教师待遇向农村等需要重点加强的幼儿园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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