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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牧医办关于加强本市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意见

编辑:上海市政府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牧医办〔2016〕14号

关于加强本市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畜牧兽医办,市有关单位:

  家畜遗传材料是畜牧业生产的重要物质基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农业部关于修订〈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的决定》(农业部令2015年第3号)等法律法规,做好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审批下放工作,进一步规范本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加强对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种牛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

  (一)从事种牛冷冻精液、胚胎和卵子等遗传材料生产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的有关规定,取得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不从事上述遗传材料生产,只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1)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遗传材料质量检测、产品储存、档案管理等场所;(2)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遗传材料质量检测、产品储存、运输等设施设备;(3)经营产品为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或者为农业部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4)体外受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卵子来源明确,三代系谱清楚,供体畜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畜健康标准和质量要求;(5)有5名以上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且有专门的遗传育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畜牧兽医类高级技术职称或者本科以上学历,并在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6)建立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产品质量控制和保障措施、安全管理制度、生产销售记录制度等。

  二、规范种猪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

  (一)从事种猪冷冻精液等遗传材料生产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的有关规定,取得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从事种猪常温精液生产和经营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1)种公猪站选址、布局、设施设备、技术规程和管理制度应符合《种公猪站建设技术规范》(NY/T2077-2011)的有关要求;(2)种公猪品种以杜洛克、长白猪、大白猪为主,兼顾其它优良品种(配套系)和地方品种。种公猪来源于取得本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原种猪场,具有三代以上完整系谱和性能测定记录,优良种猪登记为优良及以上、健康无病符合种用要求。从国外引种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存栏采精种公猪不少于50头;(3)猪采精,精液品质检查,精液稀释、分装、贮存与运输等技术应符合《猪人工授精技术规程》(NY/T636-2002)有关规定;(4)有专门的技术部门和技术人员。其中,单位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畜牧或兽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有5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验;技术人员有2名以上,且经过市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5)销售种猪常温精液产品应符合《种猪常温精液》(GB23238-2009)的要求,有完整的销售记录。

  (三)不从事种猪精液生产,只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参照本《意见》中关于专门从事种牛冷冻精液经营的有关条件,取得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加强家畜遗传材料的进出口审批管理

  (一)从境外引进家畜遗传材料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国务院令2008年第533号)和《从境外首次引进畜禽遗传资源技术要求(试行)》(农业部第1603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进出口审批手续。

  (二)从境外引进家畜遗传材料的单位,应当自海关放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实际引进的数量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本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四、加强对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

  随着近几年本市种源畜牧业的发展,家畜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体系逐步建立健全,对本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各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探索开展基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健全执法机构,完善执法队伍,配备执法装备,强化执法培训,提高种畜禽执法能力。要加大对种畜禽和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将定期、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各区县要经常性开展自查自纠,加大对伪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广告宣传、销售假劣种畜禽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不具备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要严格按照《畜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要实行种畜禽场常态化监管,注重对种畜禽场资质的复检,加强对种畜禽场销售种畜禽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和家畜系谱的查验。相关行业协会要倡导种畜禽行业自律,坚持依法经营,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种畜禽市场秩序。

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

201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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