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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委关于本市贯彻实施《种子法》全面推进依法治种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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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农委〔2016〕82号

关于本市贯彻实施《种子法》全面推进依法治种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相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已由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11月4日修订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种子法》,全面推进依法治种,促进上海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种子法>全面推进依法治种的通知》(农种发〔2016〕1号)精神,结合上海实际,现就本市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种子法》的重要意义

  新修订的《种子法》是在总结过去15年实践的基础上,结合现代农业发展需求和种业发展现状,借鉴国际种业立法理念,坚持以发展现代种业、保障粮食安全、保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按照鼓励创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原则,对种业科研育种、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等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是对我国种业基本法律制度的全面修订和完善,为加快现代种业发展、建设种业强国奠定了法律基础,对于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种业安全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上海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工作,上海种业工作取得长足发展,但还面临种子企业不强不大、产学研协同创新体制机制不够健全、市场监管体系建设不够完善等突出问题,迫切需要改进和加强。各区县农委和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更新观念,深化认识,领会实质,把各项法定制度和职责落到实处。要以贯彻实施《种子法》为契机,坚持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坚持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进科研改革和自主创新,保护创新者合法权益;坚持保护农民利益,健全企业行为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坚持保障粮食安全,完善种子质量监督管理,健全种子储备体系,确保种业安全,全面推进依法治种。

  二、切实加强本市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制度建设

  (一)建立健全鼓励种业创新体制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推进种业创新。支持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开展育种的基础性、公益性研究,鼓励种子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开展商业化育种。全面实施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奖补办法,对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应用转化的成果给予后补助。完善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制度,促进种质创新和依法开放利用。实施严格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保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建立以财政支持为主形成的种业科研成果依法公开转让制度,禁止私自交易。

  (二)完善农作物品种管理制度。以培育优质、早熟、高产、多抗、广适、适宜机械化的新品种为目标,改革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建立以种性安全为重点的品种审定“绿色”指标体系。支持“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开展自有品种试验,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联合体、科企联合体、科研单位联合体组织开展品种试验,纳入市级试验统一管理。建立同一适宜生态区省间引种备案制度,明确引种者责任。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按照全国统一、部省协同的要求,建立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

  (三)健全种子企业准入和行为规范制度。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合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取消注册资本、先证后照等要求,简化许可审批程序,方便申请者。针对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或****、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建立区县级备案制度。利用全国种业信息平台开展在线申请、许可审批和网上备案。健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度、标签真实性制度和产地检疫制度,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机制,推进企业行为规范化制度建设。

  (四)强化种子质量和种业安全保障制度。完善种子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推行种子自愿认证制度,强化企业种子质量主体责任落实,结合标签标识信息,实现种子质量可追溯,保障种子质量安全。以救灾调用和余缺调剂为目标,健全完善市级种子储备制度,确保生产用种安全。

  三、依法履行种子管理各项职责任务

  (一)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加强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管理,规范试验审定程序,强化过程监管,启动同一生态区省间引种备案,提高引种质量和效率。落实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工作。加强新品种保护管理,推行品种DNA鉴定和身份标识,提高保护水平。严格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许可审批,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以及种子储备和进出口管理。区县依法开展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及备案管理。

  (二)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加强市场监管和执法力度,依法惩处侵害农民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抓住重点作物、重点区域,开展企业督查、市场检查和基地巡查,强化种子标签真实性监管,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权,打击假冒侵权等违法行为。强化工作监督和行政问责,坚决防止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

  (三)推进种业体制改革。坚持基础性科研与商业化育种合理分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鼓励企业利用公益性成果培育新品种。探索建立成果权益分享、转移转化和科研人员分类管理机制,促进科研人才向企业有序流动。推进种业科企合作,建立产学研结合的研发创新体系。开展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培育工程,认定培育一批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提升种子企业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推动种子企业做强做大。

  (四)健全完善育制种基地建设。按照“规范化、集约化、标准化、机械化”要求,健全完善本市繁制种基地建设。按照农业部关于“统一规划、统一拿地、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管理”的五统一要求,推动海南南繁新基地建设,进一步提升南繁基地育种创新能力。加快推进宁夏西繁基地建设,努力提高西繁基地的服务保障能力。

  四、大力推进本市依法治种能力建设

  (一)依法厘清和强化种子管理职能。各区县农委要依法厘清和强化种子管理职能,加强种质资源收集、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与登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与备案、质量监督等管理工作,加快由管种子向管种业、由事前许可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构建理念先进、职能明确、制度健全的种业管理体系。市种子管理总站和区县农委所属的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依法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建立健全种子全程监管机制。

  (二)强化区县管理机构队伍和能力建设。各区县农委要以贯彻实施《种子法》为契机,以履行各项法定职责任务为依据,进一步强化种子管理机构队伍和能力建设,区县种子管理机构要做到“六个有”:即有职能、有牌子、有队伍、有条件、有保障、有制度,切实履行好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种子质量监督管理、品种展示示范和审定或登记后的跟踪评价、良种繁育和统供种指导和监管以及种业信息采集等职责,全面提升本市种子管理水平。

  (三)推进种业信息化建设和可追溯管理。按照农业部统一要求,建设本市种业信息平台,汇集品种保护、审定、登记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及备案、标签等信息,构建从品种选育到种子销售的数据链,提升种业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种业信息采集分析,做好与全国种业信息平台对接和数据共享,实现可查询可追溯。推进实施品种身份标识和种子质量认证,为科学公正执法提供信息支持。

  (四)强化管理执法效能和作风建设。各区县农委要加强种子管理和执法制度建设,建立种子管理权力与责任清单,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须追究。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依法严惩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要强化法律责任,对管理部门的不作为、乱作为的,按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相关管理人员参与种子生产经营、试验检测人员弄虚作假、执法人员有案不查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和问责。

  五、加强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农委和各有关单位要把贯彻实施《种子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确保《种子法》的贯彻实施。特别是区县要加强与编制、人事、财政等部门沟通协调,健全完善种子管理机构,配套相应保障措施,确保履行种子管理职责。认真梳理种子管理方面规章制度,不符合《种子法》精神的要及时清理废除,不适应新要求的要抓紧修订完善。充分发挥种子行业协会在宣传法规政策、强化行业自律、维护合法权益、推动诚信建设、参与社会监督、提供咨询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二)强化普法培训宣传。市、区县要层层开展面向科研单位、管理部门、执法机构、种子企业、经销门店等责任主体的宣传培训活动,夯实全行业懂法守法、依法从业的基础。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方式,把法律新规普及到基层乡村农户,让经营者自觉遵法守法、农民学会运用法律维护权益。

  (三)开展贯彻实施情况督导检查。各区县农委和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反映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障法律顺利实施、有序衔接。按照农业部要求,市农委将于6月上旬开展《种子法》实施情况督导检查,推动营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良好局面,依法保障现代种业发展。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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