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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产办关于做好本市2016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

编辑:上海市政府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水产办[2016]17号

关于做好本市2016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沿海区县农委,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决策部署,切实加强本市相关水域渔业渔政管理工作,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障水域生态安全,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6〕15号),现就做好本市2016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通知如下:

  一、休渔时间安排

  2016年本市相关水域休渔时间安排仍延续2014年调整后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海洋伏季休渔作业类型为除钓具以外的所有作业类型。

  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其中:桁杆拖虾、笼壶类和刺网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定置作业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灯光围(敷)网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7月1日12时。

  二、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

  要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统一实施”的管理要求,成立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制定切实有效的实施方案,落实休渔、禁渔管理工作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要以《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为指导,进一步提高对实施渔业休渔、禁渔管理制度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完善地方政府统一领导、渔业部门为主体、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休渔、禁渔管理机制。

  2.宣传管理政策,加强渔民培训

  要组织有关媒体对休渔工作进行专题宣传报道,宣传建设生态文明、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特别是要通过各种手段宣传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的相关政策,在社会上形成治理违法违规渔业活动及相关产业链的强大声势。要进一步加强对渔民特别是船东和船长的教育和管理,要利用各种方式让渔民群众知晓政策、理解政策、支持政策,依法从事渔业生产。此外,还要注意做好矛盾隐患排查、渔民生产生活保障等工作,确保渔业生产井然有序、渔区渔村和谐稳定。同时各区县、单位要向社会公布有关休渔名单和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3.落实监管措施,强化安全管理

  要继续落实渔船停泊地渔船档案式管理制度,做好渔船的动态管理和休渔渔船首报工作和异地休渔的管理工作。要利用休渔、禁渔渔民相对集中的有利时机,适时开展渔民培训工作,加大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力度。要充分利用休渔、禁渔时机,组织开展港口、渔船隐患排查治理,督促船东船长做好渔船停泊值班、维修保养,船员技能培训和渔船保险工作。要认真抓好渔港、渔船的防火、防盗、防台风工作。要密切配合相关部门,定期开展渔业安全检查,消除各种事故隐患。

  要充分发挥渔船救助系统、渔船电子身份标签、港口视频系统等信息化设备的功能,加强对本市各渔港和渔船停泊点及伏休渔船的监管,密切关注伏休期间渔船动态。要密切联系气象等部门,做好灾害天气的预警和防范工作,及时通过渔船救助系统、渔业岸台、电话、传真等方式转发灾害预警信息,组织渔船落实防灾减灾措施。

  4.加强执法监督,严格依法行政

  要加强对各类涉渔违法行为的监管整治,加大对各类涉渔违法主体的查处力度,要同兄弟省市做好异地休渔渔船沟通协调,确保管理不留死角,全面履行渔政执法管理职责。在休渔期间组织开展以渔船规范化管理、维护正常渔业生产秩序、安全生产督察和渔业资源养护为重点的渔业执法活动。重点加强休渔期间涉渔“三无”船舶和“套牌”渔船、电脉冲捕捞等重点违规行为的执法监管。对休渔期间经批准承担教学、科研等特殊任务的渔船,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作业和渔获物的卸载、销售。根据农业部有关文件精神,对查获的违法、违规渔船,要按照规定通过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及时上报。

  5.梳理总结经验,探索长效机制

  要不断梳理总结经验,查找不足,研究分析工作中的着力点和突破点,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加强横向、纵向联系,探索休渔管理工作的新机制、新做法。要全面加强本市各类船舶监管,确保不发生重大违规事件,杜绝本市的港口、水域成为违规船舶聚集地或出发地。各单位要加强对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渔民群众、执法机构、科研单位、有关协会等社会各界对完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要切实关注休渔、禁渔执行过程中的新问题和新情况,要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于10月15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报我办。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2016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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