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科〔2016〕59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推进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科技创新管理服务供给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我委制订了《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6年3月11日
附件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推进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科技创新管理服务供给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更好地满足科技创新管理服务的需求,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全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2015〕21号),结合科技创新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将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直接提供的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市科委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费用。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主体包括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两个责任主体。
购买主体是市科委。市科委所属的行政类事业单位以及参照行政类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此办法实施。
承接主体为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包括在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市政府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四条承接主体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政府购买服务的要求。涉及具体购买服务项目时,购买主体相关各责任部门结合购买服务内容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等具体需求确定。
第五条市科委负责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明确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根据科技发展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下列事项可以纳入《目录》:
(一)技术性服务。科学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年鉴年报编撰、人才培训、会计审计服务等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二)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科研项目管理、信息化项目运维保障、研发公共服务、战略研究、政策调研与评估、标准评价指标制定、会议和会展服务、评估和绩效评价等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三)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项目。
第六条市科委政府购买服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计划。市科委按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计划,按年度计划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二)公开公示。市科委主动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计划及预算等相关信息。
(三)选择承接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四)签订购买合同。承接主体一经确定,由市科委与其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对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签订履行期限为1-3年的合同。
(五)组织实施。《合同》一经签订,承接主体应按照《合同》和《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有关要求,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市科委、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行为。
第七条严格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由市科委、市财政局、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绩效评价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考评。
第八条完善信息公开。市科委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有关信息。及时将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合同金额、具体承接对象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及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调整服务范围及项目、重新认定承接主体资格等的依据。
第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21号)等国家和本市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