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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等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编辑:上海市政府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民优发〔2016〕3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5〕179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的精神,现就调整本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本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具体为:

  (一)2015年本市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下同)残疾抚恤补助标准调整后按附件1标准执行。

  (二)2015年本市在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调整后按附件2标准执行。

  (三)2015年本市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调整后按附件3标准执行。

  (四)2015年本市符合规定条件的参战退役人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按附件4标准执行。

  二、从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50元。

  三、从2015年10月1日起,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补贴20元/月。

  四、从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病故在乡五级以下残疾军人遗属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50元。

  五、上述各项经费,由区县财政部门按原渠道核拨。

  附件:1.2015年上海市伤残人员残疾抚恤补助标准表

  2.2015年上海市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2015年上海市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表

  4.2015年上海市在乡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6年2月24日

附件1

2015年上海市伤残人员残疾抚恤补助标准表

(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残疾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6187 因公 6026 因病 5839 二级 因战 5676 因公 5436 因病 5273 三级 因战 5114 因公 4873 因病 4635 四级 因战 4389 因公 4072 因病 3831 五级 因战 3647 因公 3272 因病 3050 六级 因战 2866 因公 2675 因病 2333 七级 因战 2251 因公 2090 八级 因战 1687 因公 1574 九级 因战 1471 因公 1269 十级 因战 1176 因公 1043

  (此标准已包含中央标准)

附件2

2015年上海市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类别 定期抚恤金标准 在乡烈属、失踪军人遗属(孤老、遗孤) 5169 在乡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孤老、遗孤) 4930 在乡病故军人遗属(孤老、遗孤) 4234 在乡烈属、失踪军人遗属(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3976 在乡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3678 在乡病故军人遗属(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2982

  (此标准已包含中央标准)

附件3

2015年上海市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表

  (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类别    定期定量补助标准    孤老在乡复员军人    3777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在乡复员军人    3519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在乡复员军人    2982    建国后入伍在乡复员军人    2584 

  (此标准已包含中央标准)

附件4

2015年上海市在乡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类别 标准 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 947 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947

  (此标准已包含中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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