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民救发〔2016〕2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2016年元旦春节期间帮困送温暖工作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2016年元旦春节期间对本市部分困难家庭发放节日临时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2016年1月至2月期间本市城乡低保家庭、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已享受元旦春节期间节日生活补助的农村不可扶家庭以及民政特殊救济对象、农村五保户不在此范围。
二、补助标准
城乡低保家庭、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节日临时补助标准为:1人户300元/户,2人及以上户400元/户,按户发放相应面值的购物卡。
三、资金渠道
以上临时补助经费由市、区财政共同安排列支。其中,1人户的300元/户和2人及以上户的400元/户中的100元,分别由区县财政统筹安排,其余部分由市财政承担。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上述标准调整中涉及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等困难对象生活补助、符合规定的临时救助所需资金,可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
四、工作要求
各区县负责采购购物卡,并及时、足额发放到户。所需资金先由区县财政统一垫付,活动结束后按照市财政承担份额和实际发放金额统一结算。2016年3月11日前,区县民政局将汇总数据上报市民政局。
各区县要高度重视节日临时补助工作,确保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体的帮困措施落到实处。购物卡的采购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做好发放对象的登记、造册等管理工作,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发放范围,完善签收手续,防止在采购和发放过程中出现违法违纪事项,市民政局将视情开展专项检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