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教〔2015〕99号
关于延长《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印发的《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沪财教〔2011〕10号),经评估继续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