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规土资政规〔2015〕840号
关于修订并重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桥梁景观设计规划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区县规土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桥梁景观设计规划管理的通知》经2015年11月16日第4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原《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桥梁景观设计规划管理的通知(试行)》(沪规划〔2006〕426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5年11月2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桥梁景观设计规划管理的通知
为适应上海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发展要求,不断提升城市空间品质,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桥梁景观设计规划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背景和意义
上海地处江南水网密集地区,城市桥梁众多。桥梁既是城市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也是重要的空间景观要素。历史上,上海建成了许多实用而美观的桥梁,其中一部分作为城市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保存至今,如中心城的外白渡桥、乍浦路桥、四川路桥及郊区历史城镇中的石拱桥等。当前,随着城市快速发展,城市道路交通网络不断完善,城市桥梁建设的规模不断加大。在桥梁建设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视道路交通功能而忽视审美要求、重视工程技术要求而忽视景观形象设计的现象。在城市滨水地区、风貌保护区等特定区域,一些新建桥梁因缺乏艺术设计、忽视历史风貌保护、过度暴露粗糙的材料和管线设施,对地区的景观形象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在相关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必须进一步加强城市桥梁的景观设计。
二、工作要求
上海城市桥梁景观规划设计,应在满足交通功能、确保桥梁安全的基础上,结合桥梁周边的空间环境和景观特色,通过大方得体的形态创意,表现出良好的文化内涵和艺术品位,彰显滨水城市的风貌特色。同时,也要注重节约建设,防止铺张浪费。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加强桥梁的景观规划设计。对于新建和改建的桥梁,应在设计文件中加强形态方案论证,注重色彩、材料等景观要素的设计。
(二)加强城市桥梁的规划管理。对于跨景观河道桥梁的新建及改建工程技术方案,须通过桥梁景观设计专家评审。
(三)黄浦江、苏州河沿岸地区、历史文化风貌区、旅游风景区等特定区域内以及市级景观河道上的新建和改建桥梁工程,应按照有关法规规范的要求,对景观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确定方案。
以上要求,务必认真执行。请各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加强管理,并及时把有关实施情况报送市规划管理部门。
同时,市、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积极与市相关委办局沟通情况,争取支持和配合,共同把上海的桥梁建设的更加美观实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