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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开展2016年度高校特聘教授(东方学者)申报工作的通知

编辑:上海市政府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教委人〔2015〕81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6年度高校特聘教授(东方学者)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做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根据《上海高校特聘教授(东方学者)岗位计划实施意见》(沪教委人〔2012〕4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2016年度上海高校特聘教授(东方学者)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特聘教授申请者

  1.年龄要求。从事自然科学类研究的申请者,一般应为1976年1月1日以后出生;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类研究的申请者,一般应为1971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职务要求。申请者一般应担任海外高水平大学副教授及以上职务,或相当于前述职务的其他相应职务;已回国的申请者,若无海外高水平大学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经历的,一般应具有国内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海外经历。申请者须具有至少连续2年海外学习或工作经历。

  4.回国时间。申请者一般应未全职在国内工作。已回本市高校工作的,回国时间应在2014年1月1日之后。已回本市非高校企事业单位或外省市工作的,2011年1月1日至今至少须有连续2年海外学习或工作经历。

  (二)讲座教授申请者

  1.年龄要求。从事自然科学类研究的申请者,一般应为1966年1月1日以后出生;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类研究的申请者,一般应为1961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职务要求。申请者须具有海外高水平大学副教授及以上职务。

  (三)跟踪计划申请者

  2010年以后批次的“东方学者”特聘教授,若已通过聘期考核且取得显著成绩的,可申请跟踪计划。

  已入选中央和上海“千人计划”(含中央“青年千人”)、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东方学者”的人员,不得再申请上海高校特聘教授(东方学者)。上述三类申请者的其他申请条件请按照《实施意见》文件要求。

  东方学者遴选将重点向上海高校“高峰”“高原”学科建设倾斜。

  二、材料要求

  申报人应如实、完整地填写申报材料,不得空项、漏项,申报单位要严格把关。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取消申报人的参评资格。

  (一)汇总表(须加盖学校公章)。

  (二)申报书(须加盖学校公章)。各高校人事处须严格对照文件规定和申报要求进行把关,确保申报对象符合政策要求,确保申报资料准确、详实。

  (三)附件材料。凡是在申报书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经历、成果须在附件材料中有所体现,一般应包含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明(护照或身份证)、任职证明(含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证明)、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国外工作证明、代表性论著、专利证明、获奖证明等。跟踪计划申请者须提供学校聘期考核证明。

  (四)破格推荐。凡是不能完全满足申报条件的对象,由推荐学校出具破格推荐报告,注明破格范围、破格理由,一人一报告,装订在个人附件材料里。

  三、时间安排

  即日起,学校可根据文件要求做好申报组织工作。

  (一)2015年11月23日-12月20日,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可进行网上申报(网址:http://df.shjwrc.gov.cn),申报完成后下载材料。网上填报联系人:鲍文彬;电话:62523031。

  (二)2015年12月24日前,各高校须将纸质申报材料(申报书1式3份,证明材料1套)和汇总表均确认盖章后报市教委人事处(大沽路100号3014室),同时报送电子文档(申报书、证明材料各1个pdf文档,电子文档刻录光盘报送)。

  逾期不提交申请材料的高校,视作自动放弃。

  联系人:胡海英、朱晨光;电话:23116676;23117074

  邮箱:jwrscgz@126.com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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