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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防办《关于落实市政府第七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调整本市建设工程民防部门审查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编辑:上海市政府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民防〔2015〕116号

各区县民防办,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市政府第七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工作要求,切实做好民防工程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现就调整本市建设工程民防部门审查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依据

  (一)《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笫七批取消和调整的涉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沪府[2014]5号)

  (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笫七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沪府发[2014]5号)

  二、调整内容

  (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核(方案阶段)

  在受理审查材料时,对项目应予以提交的前期文件[可研报告批文(或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备案文件)、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可实行“告知承诺”。民防审批管理部门在受理单中予以告知,申请人签字承诺后,先行受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查完毕,待收到申请人承诺提交的项目前期文件,并核对内容与其他材料一致后,核发民防部门审查意见单。对于由于项目前期文件内容与其他材料不一致,而影响到审批决定的,应重新受理。

  (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核(初步设计阶段)

  1、民防工程建设费收取和减免审核并入该阶段。核定缴费的建设项目,民防审批管理部门在该阶段完成审核缴费面积、缴费标准和收取民防工程建设费的工作,核发审核意见单,并同时包含规划许可证阶段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不再办理规划许可阶段民防部门审查手续。

  2、对施工图审查实行告知。核定配建民防工程的建设项目,民防审批管理部门在核发审核意见单时,应同时包含施工图审查告知内容和规划许可证阶段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应在项目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完成民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手续,并不再办理规划许可阶段民防部门审查手续。

  3、因施工图设计发生变更,地上总建筑面积超出初步设计审查阶段地上总建筑面积3%的,或基础埋深发生改变,埋深在3米界限上下变动的,申请人应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重新申报。

  (三)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核(规划许可证阶段)

  在本意见实施以后申报初步设计或总体设计文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无须再办理本阶段民防部门审查手续,规土管理部门在办理规划许可证手续时可不再向民防审批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在本意见实施以前申报初步设计或总体设计文件审查的建设项目,还须向民防部门办理规划许可证阶段的审查手续。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

  各级民防审批管理部门应明确本次调整工作的职能部门以及工作职责,积极与牵头部门联系,说明各阶段调整的内容,及时发现、反映并主动研究解决调整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服务指导

  各级民防审批管理部门要加强审批前的服务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本次调整的内容,并为申请人积极提供指导。

  (三)做好批后监管工作

  对于施工图审查实施告知的建设项目,各级民防审批管理部门要建立台账,明确责任部门,做好跟踪落实。一旦发现申请人未履行职责的,通知牵头部门予以中止办事流程,情节严重的,还应对申请人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本通知于2014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201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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