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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委关于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非法航行作业切实加强沿江沿海地区社会治安管理的通告

编辑:上海市政府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沿江沿海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三无”(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船舶非法航行、作业和生产行为,维护水上交通、渔业生产管理秩序,保障岸线滩涂、港口水利设施、桥梁隧道工程及船舶、航道、涉水人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进入本市管辖水域或在本市管辖水域内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各类民用船舶和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海事或渔业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书、证件,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船舶和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本市管辖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和生产活动。

  二、出海船舶及沿江沿海涉水人员必须按照《上海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的要求到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及相关登记手续。严禁未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的船舶及未履行相关登记手续的人员违规出海,违者将受到公安边防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所有船舶必须按照有关标准定额,配备相应的合格船员,确保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严禁在港区、锚地、航道及桥隧等设施范围内从事有碍水上交通和港口水利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违者将受到交通(海事)、港口、水务等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四、严禁任何船舶或人员违规占用港口设施、岸线及土地,对在港口、水利设施和沿岸地区擅自搭建的违法建筑和构筑物,应自行拆除恢复原貌,逾期不拆的,所在区县交通港口、水务、城管等部门将依法依规坚决予以清理取缔。

  五、严禁擅自改变船舶性质,严禁货船、渔船及其他不具备载客条件的船舶违法从事载客活动,严禁无证摩托艇等从事非法航行活动,禁止各类船舶违法从事渔业生产活动,违者将受到交通(海事)、渔政等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六、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和深水张网作业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非法捕捞,禁止在海洋、长江、内陆休渔期、禁渔期、禁渔区内采用违禁渔具、作业方式进行捕捞,违者将受到渔政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非法航运、载货载客、捕捞作业等活动,一经发现,公安、渔业、海事部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类船舶及相关人员应当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渔业、交通(海事)等部门的日常管理和执法检查,对在管理和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妨害、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公安部门将严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所有涉渔“三无”船舶及人员必须立即停止各类违法行为,在所在区县规定的期限内主动上交违法工具,自行拆除侵占港口和沿岸的违法建筑及私拉乱接设施设备,逾期不停止违法行为或不自行拆除的,将受到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广大市民群众要切实提高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不购销来源不明水产品,不乘坐无证船舶摆渡、观光旅游,不向相关违法活动提供房屋、场地租售、水电气接入等服务,对于发现各类船舶和人员违反航运交通、渔业生产、社会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和线索,要积极向相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

  渔政:63214135

  公安:110

  地方海事:63238000

  海事:53931419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

  201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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