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上海法规 >> 正文

市农委印发《上海市农业委员会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编辑:上海市政府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农委〔2015〕235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委员会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市农委财政资金使用科学性、效率性和效益性,建立规范的预算绩效评价体系,根据《上海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沪财绩〔2014〕22号)有关精神,结合市农委以及各直属单位实际情况,市农委制定了《上海市农业委员会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经2015年第21次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5年8月24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财政资金使用科学性、效率性和效益性,建立规范的预算绩效评价体系,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55号)和《上海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沪财绩〔2014〕22号)有关精神,结合市农委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在预算管理中融入绩效理念和要求,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监控管理、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管理纳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一系列管理活动。预算绩效管理包括绩效计划、绩效实施、绩效评价、绩效结果应用等内容。

  第三条市农委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的管理方式,市农委综合发展处是市农委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具体负责部门,市农委相关业务处室和所属预算单位是相关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市农委综合发展处负责起草市农委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制度,确定年度预算绩效管理任务内容,指导建立分类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绩效评价目标评审和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工作,督促开展绩效结果应用,负责向市财政局报送市农委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

  第五条市农委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组织实施业务范围内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负责编报绩效目标,配合开展绩效目标评审工作,对预算执行进行绩效跟踪,组织评审绩效评价报告,对绩效结果实施应用。

  第六条市农委所属预算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制度,负责编报绩效目标,配合开展绩效目标评审工作。对预算的执行进行绩效跟踪,组织评审绩效评价报告,对绩效结果实施应用,并将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报送市农委。负责开展本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按规定实施绩效管理信息的公开,接受各方监督。按规定向市农委报送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

  第七条绩效目标是预算单位(部门)使用财政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预算申请单位(部门)在申请项目立项时应设置项目绩效目标。对纳入中期预算试点的项目,预算单位(部门)应编制该项目的预算总额和总体绩效目标,根据每年预算安排,编制年度项目绩效目标。

  第八条市农委在年度部门预算“一上”前,委托上海市农业发展促进中心,依据项目绩效目标编报要求,对预算单位(部门)填报的项目绩效目标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的项目纳入预算项目库管理。对未通过项目绩效目标评审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该项目预算。

  第九条预算批复后,预算单位(部门)应将项目绩效目标在本单位(部门)公开,接受内部监督。项目绩效目标公开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预算安排、产出目标、效果目标、影响力目标,以及绩效目标的目标值等。

  第十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预算调整引起绩效目标调整的,或因相关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确需调整绩效目标的,预算单位(部门)应及时提出绩效目标调整申请,经上海市农业发展促进中心组织评审后,随同预算调整申请一并报送市农委。

  第十一条预算单位(部门)要建立绩效跟踪工作机制,应对当年批复的预算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项目管理和项目要求的完成情况、目标实现程度、目标偏差和纠偏情况等进行跟踪。绩效跟踪在预算项目启动后实施,在预算年度内,绩效跟踪次数一般为1-2次。

  第十二条预算单位(部门)应在下一年度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单位绩效跟踪结果报告报送市农委。

  第十三条绩效评价可采取预算单位(部门)自行评价和委托第三方评价等评价方式。

  第十四条预算单位(部门)要选择反映本单位(部门)特点、业务特色等重点项目,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经常性重点项目的绩效评价5年实现一次全覆盖,一次性重点项目在其完成后的次年实施绩效评价。有条件的预算单位应积极组织开展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绩效评价工作方案是评价方为开展绩效评价而撰写的工作方案。市农委综合发展处负责组织专家对绩效评价工作方案进行评审,重点评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预算申请单位(部门)应按规定编制项目决策、项目管理和项目绩效等三方面绩效评价指标。绩效评价指标编制应当遵循“少而精、导向明、易操作、成本低”的原则,突出核心任务和重要目标,选取最能反映成效的指标作为关键绩效指标并增加权重,同时适当兼顾过程性指标。

  第十七条绩效评价指标原则上分三级设置,其中一级指标分为项目决策、项目管理、项目绩效等;二级指标反映完成项目核心任务内容,三级指标是对二级指标的细化、量化。所有指标尤其是三级指标应尽量量化,并有准确可靠的数据来源。对于不能量化的指标,应设置明确的时间节点或阶段性任务目标,以便于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估。

  第十八条评价方完成绩效评价任务后要撰写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由预算绩效管理责任主体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重点评审报告格式是否规范、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确定内容和要求是否得到落实、引用数据是否真实合理、揭示的问题是否客观公正、提出的改进措施是否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等。

  第十九条预算单位(部门)应在完成绩效评价工作后的一个月内,将本单位的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市农委。市农委将对预算单位(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质量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市农委收到绩效评价报告后的一个月内,将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以书面形式反馈给预算单位(部门),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项目管理,落实问题整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预算单位(部门)应根据市农委反馈的评价结果和整改建议,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组织落实整改。预算单位(部门)应在收到结果反馈后的二个月内,将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结果整改报告报送市农委。

  第二十二条市农委和预算单位(部门)应将各自组织的绩效评价的结果信息进行公开。公开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预算金额、主管部门、评价分值、评价等级、主要绩效、主要问题、整改建议、整改情况、评价机构等方面。

  第二十三条市农委建立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与加强预算编制管理相结合的机制,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优先考虑和重点支持绩效好的项目,减少对绩效差的项目资金安排,取消无绩效项目。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