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发〔2015〕3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上海市法人信息共享与应用系统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2010年7月,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经济信息化委制订的《上海市法人信息共享与应用系统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0〕30号)。经评估,该管理办法需继续实施,其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