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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委印发《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贯彻〈上海市行政审批申请接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农委〔2015〕176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贯彻<上海市行政审批申请接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机关各相关处室,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审批申请接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审改办发〔2014〕49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委行政审批申请接收工作,现将《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贯彻⟨上海市行政审批申请接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5年7月6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贯彻《上海市行政审批申请接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审批申请接收行为,提高透明度和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有关要求以及《上海市行政审批申请接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接收行政审批申请的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经法律、法规授权的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以下简称“市动监所”)、上海市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以下简称“市植检站”)、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市渔港局”)接收行政审批申请的活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审批申请接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农委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行政审批申请接收,研究、协调、推进行政审批申请接收工作。

  第四条市农委实施行政审批,建立行政审批申请接收制度,明确接收的具体条件、程序和投诉途径等,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市农委健全行政审批申请接收岗位培训制度,定期开展行政审批申请接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培训。

  市农委加强对行政审批申请接收活动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市动监所、市植检站以及市渔港局行政审批申请接收活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行政审批申请接收应遵循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市农委在行政许可受理厅(以下简称“受理厅”)接收行政审批申请,颁发、送达行政审批书面决定或者行政审批证件。申请人直接到机关办公场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相关部门应当做好行政审批申请的接收管理工作。

  第七条农业行政审批实行AB角工作制,以避免出现岗位人员空缺。市农委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AB角工作交接制度,明确AB角工作职责,确保工作延续性。

  第八条市农委通过受理厅、市农委政务网等渠道公示行政审批办事指南,明确行政审批的审批依据、职责权限、审批环节、办事流程、审批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市农委免费向申请人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并附详细填写说明。申请人也可以使用复印的或者从市农委政务网下载的符合规格的行政审批申请格式文本、表格等。

  第十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审批,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书应有申请人签署的保证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的文字说明。

  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审批的,应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授权的范围、类型、有效期等。

  第十一条申请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和提交申请材料,符合规定准予接收的,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厅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以下称“《凭证》”)。《凭证》注明的日期即为收到行政审批申请的日期。申请材料为复印件、需申请人提供原件核对的,受理厅核对无误后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农委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十二条当场受理或者当场决定的,应当当场出具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或者行政审批决定书,无需出具《凭证》。

  第十三条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前书面提出撤回申请,要求退还申请书和申请材料的,受理厅应当登记后凭《凭证》退还申请人,已缴纳的费用,应当及时返还申请人。

  撤回的申请自始无效。

  第十四条市农委在行政审批业务手册中明确各类《凭证》格式文本,包括新办、依申请变更、重新办理、续展、补发、依申请注销等的《凭证》格式文本。

  《凭证》包括申请材料名称、份数、原/复印件和备注。

  向申请人出具的《凭证》,应当与行政审批业务手册一致。

  第十五条接收的申请材料,应当与对外公示的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内容相一致,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申请材料存在文字、计算等错误,能当场更正且不影响实质内容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当场更正的,应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以加盖印章或者签名等方式予以确认。

  第十七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出具《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八条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而一次告知的内容,应当与对外公示的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内容相一致。

  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全部内容的事项范围由市农委确定。

  第十九条告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根据告知事项出具加盖市农委行政审批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送达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申请事项属于市农委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二十一条申请受理后,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再提供申请材料,不得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为由,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市农委应当自出具《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或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自出具《凭证》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补正的申请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要求继续补正。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到市农委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请的,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时间为提出申请的时间。以信函、电报方式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的,收讫时间为提出申请的时间;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进入接收设备记录的时间为提出申请的时间。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到全部补正材料的时间为提出申请的时间;依法需要核对申请材料原件或者提供书面材料的,收到申请材料原件或者书面材料的时间为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依法需要核对申请材料原件的,或者根据规定需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行政审批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原件或者书面材料,在核对原件或者收到书面材料后出具《凭证》。

  依法需要申请人现场申请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受理厅提出行政审批申请。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就相同内容重复申请行政审批的,首次收到申请的时间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的时间。

  变更申请内容的,视为新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现场咨询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厅工作人员应当予以答复。当场不能答复的,应进行登记并于5个工作日内答复咨询人。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由市农委政策法规处予以教育帮助、通报批评;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样本)

  2.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样本)

  附件1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样本)

  编号:

  申请人:

  申请审批事项:

  申请类型:□新办□依申请变更□重新办理□续展□补发□依申请注销□其他

  今收到以下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份数    原/复印件    备注    1            2            3            4            5            6            7            8            …    (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定行数)          合计   

  根据规定,本机关将在出具本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如你(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未被告知需要补正材料的,则视为正式受理,本凭证即为受理凭证。

  材料提交人(签字):联系电话:

  收件人(签字):联系电话: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审批专用章)

  年月日

  (本凭证一式两份,一份交予申请人,一份由接收单位存档)

  附件2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样本)

  编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经审查,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作如下补正:

  (需要补正的具体内容,逐一列举)

  请你(单位)于年月日前将上述材料补正后送交本机关,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联系人(经手人/经办人):

  联系电话: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审批专用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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