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上海法规 >> 正文

市财政局等关于延长《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财建[2015]28号

各区县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上海市排污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建〔2004〕204号),经评估需继续实施,其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7月7日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