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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防办关于执行《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RFJ01-2015)的通知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民防〔2015〕66号

各民防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印发的《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的通知》(国人防〔2015〕10号)精神,本市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RFJ01-2015)。2015年9月1日之前已经办理民防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申报手续的民防建设工程,仍按原标准执行。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201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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