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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农委〔2015〕133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

  为进一步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管理,落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实施“离土农民就业促进专项计划”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5〕18号)文件精神,配合做好本市离土农民的就业促进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信息采集、录入、审核等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农民自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要以承包农户为主体,尊重农民意愿,在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的前提下推进,不搞强迫命令等违反村民意愿的强制委托流转。

  (二)坚持依法依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操作,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坚持规范委托。农户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承包地,要按照有关政策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书面的流转委托书,且委托书要采用全市统一格式示范文本。

  (四)坚持公开透明。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履行公开程序,及时公开农户委托流转的有关信息和结果,接受群众监督,坚决杜绝暗箱操作、优亲厚友、谋取私利等行为。

  二、主要工作

  (一)规范农户委托管理。一是注重宣传引导。区县农业部门要注重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农户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土地。二是实行书面委托。区县农经部门要督促乡镇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农户签订统一格式的土地流转委托书,明确土地委托流转的价格、期限、用途等核心要素。三是强化跟踪检查。乡镇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即将到期、已经到期的农户土地流转委托书进行梳理,并相应做好农户流转委托书的续签、信息录入等工作,切实维护承包农户的权益。四是严格审核程序。农户委托流转信息录入系统后,要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在村务公开栏和村民小组显要位置张榜公示,经农户确认无异议后,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上报乡镇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二)规范流转信息管理。一是信息采集。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对农户委托流转的基础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并按照有关要求形成专门档案资料。二是信息录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将农户与村委会签订的书面委托书等相关信息录入“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三是信息核实。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对委托流转农户的共有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委托起止期限等关键信息进行清查核实,确保录入系统中的委托流转信息完整准确。四是信息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及时将承包农户共有人姓名、委托流转承包地面积等基础信息在村务公开栏或村显要位置公示7天以上,农户提出异议的应及时进行核查纠正并录入系统。

  (三)规范数据利用和维护。市农村经营管理站负责对经区县、乡镇、村审核确认且录入系统的农户委托流转信息进行汇总筛选,每月月初将上月月底的符合离土农民条件的数据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并负责做好对录入系统中的农户委托流转数据库进行定期维护,确保系统运行安全有效,为做好本市离土农民的就业促进工作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撑。

  三、工作要求

  各区县要建立健全工作考核机制,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信息管理工作纳入基层干部年度考核内容,明确工作目标职责,督促指导乡镇、村抓好农户委托流转信息的采集、录入、审核等基础性工作,确保上报委托流转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并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市农委不定期对区县上报的农户委托流转信息和相关材料进行抽查,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规范管理和上报信息质量。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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