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等关于延长《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试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沪财社[2015]37号
各区县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就促中心、市合作医疗事务中心: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原市卫生局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试行办法》(沪财社〔2013〕4号),经评估需继续实施,现将其有效期限延长至2017年1月13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