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2015〕3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本市出口退税负担机制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理顺市与区县收入划分,促进本市外贸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5〕10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完善本市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调整消费税税收返还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区县以2014年负担的出口退税(包括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为基数,每年定额上解市级财政。
二、自2015年1月1日起,市对区县消费税不再实行增量返还,改为以2014年消费税返还数为基数,每年实行定额返还。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