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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资委关于做好2015年防汛防台及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国资委综合﹝2015﹞147号

市国资委关于做好2015年防汛防台及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各委管单位:

  按照近期李克强总理关于加强今年汛期极端天气监测预警,全面排查地质灾害隐患,做好应对各类突发性灾害的准备和预案,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批示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2015年防汛防台工作总体部署和国家防总、长江防总会议要求,为进一步落实责任,完善措施,强化防汛防台应急机制,全力做好市国资委系统防汛防台及防暑降温工作,努力实现“不死人、少伤人、少损失”的工作目标,确保城市平稳运行和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根据市气象局预测,今年汛期将呈现“降水总量偏多且梅汛期降水极端性强,流域洪涝影响范围广,影响台风个数持平但强度偏强,盛夏强对流频发”等特点,出现台风、暴雨、高潮、洪水灾害的可能性较往年明显增加。对今年汛情的严峻性以及今年防汛防台工作的特殊性和艰巨性,各单位要有充分认识,绝不能麻痹大意和心存侥幸,绝不能出现丝毫闪失;要坚持防汛工作人命关天的“底线”思维,按照新修订的《上海市防汛条例》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并强化企业各项防汛责任制,对今年工作确立更高、更严要求,明确更细、更实措施,早作准备,严阵以待,切实将防汛防台涉及的设施建设、物资储备、队伍组织、应急调度、抢险救灾等各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到位。

  各级领导要亲临一线,进一步加强督查考核,强化责任约束,狠抓责任落实,严肃责任追究,从组织体系、工作机制上确保防汛工作有序、有效开展,确保防汛防台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各个环节、落实到工作全过程。根据市防汛指挥部发布的预警信号和工作指令,各单位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行动,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要迅速进岗到位。对责任和措施不落实、不服从指挥调度的单位,特别是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领导干部,要严肃追究责任,坚决杜绝防汛防台责任事故。

  二、加强排查整治,落实重点防范

  各单位要针对自身防汛工作特点、薄弱环节及重点区域和部位,持续开展隐患排查整改,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深入一线,有针对性地开展自查和层层督查,全面梳理和排查风险点,切实落实各项整改、防范和应急保障措施。要把虹桥商务区、黄浦江滨江开发地区、临港工业区、洋山及外高桥港务区、崇明、奉贤等市郊滨江临海区、在建工地、危棚简屋、地下空间、病险水闸、堤防薄弱段等作为防汛工作重点,高度关注地铁隧道、迪士尼乐园等在建重点工程,以及危化品仓库、轨道交通设施、城市排水供电设施、高空构筑物等重点部位,加强对突发雷雨、大风、雷电等局部灾害性天气的防范,特别是要将防台风作为防汛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落实“防”、“避”、“救”等各项措施,确保台风来袭时各项防御工作有序、有力、有效。

  三、提升应急能力,落实应急保障

  各单位要抓紧修订完善各类防汛应急预案,切实增强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做到“一处一预案、一事一预案”,特别是要做好人员避险、队伍抢险的各项预案和物质准备,确保预案拿得出、用得上、起作用。要围绕预案细节,突出实战需要,突出重要场所、重要部位,抓住信息传达、组织指挥、抢险救灾三大环节,组织必要的演练,尤其是水、电、轨道交通等公共保障类企业要落实应急抢险力量,做好应急抢险、抢排积水、服务供应等城市运行和民生保障工作。要针对近年来企业防汛干部变动大、新手多的现状,加强业务培训,增强培训实效,提高相关人员的防汛工作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加强高温防护,落实职业病防治

  各单位要针对今年高温天数偏多的特点,结合实际,切实落实高温防护设备设施、个体防护用品、职业健康体检等一系列保障手段,确保职工安全度夏、安全生产。要以高度的责任感、紧迫感,切实落实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进一步聚焦重点企业和人群,采取强有力措施,解决最迫切问题,在预防治本上下更大功夫。要积极开展防汛防暑宣传教育,增强职工群众防汛防暑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引导职工群众主动参与防汛防暑工作,增强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五、严格汛期值守,确保信息畅通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24小时防汛值班制度、领导带班制度、预警后领导进岗到位制度和领导汛期外出请假制度;要健全完善防汛防台信息通讯网络,注意接收预警预报信息和市防汛指挥部、市国资委相关指令,确保基层预警信息接收和响应及时有效。一旦发生突发险情灾情,要严格执行信息和事故“首报、续报和终报”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市国资委报告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对迟报、瞒报、漏报情况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对造成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原加入市国资委应急管理短信平台人员如已岗位调整,请及时与市气象局联系更新人员及手机号码。9月30日前,请各单位将2015年防汛防台工作总结报市国资委。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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