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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开展2015年普教系统校长职级评审和认定工作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教委人〔2015〕34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5年普教系统校长职级评审和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落实上海市教育综合改革任务,根据市委组织部、市教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人〔2000〕4号)精神,决定2015年继续开展普教系统校长职级评审和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依据中小学(幼儿园)、中职校校长专业标准,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促进校长专业发展,建立“教育家办学”的激励机制和政策导向,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校长队伍。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校长专业发展原则。明确校长是履行学校领导与管理工作职责的专业人员,从信念、知识和行为等三个方面,注重提升规划学校发展、营造育人文化、领导课程教学、引领教师成长、优化内部管理和调适外部环境等六大专业领导能力。

  (二)坚持均衡发展原则。推进城乡基础教育一体化建设,促进校长勇于推进教育改革创新,积极参与人才流动,发挥优秀校长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鼓励优秀校长身先士卒、带头从中心城区学校向郊区学校、从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流动。鼓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破格推荐在改变学校落后面貌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且特别优秀的校长。

  (三)坚持“全面试点、平稳衔接、有序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推进国家教育体制改革和上海教育综合改革试点,以校长专业标准为基本依据,深化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改革,形成校长队伍建设与专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三、范围与对象

  本市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全日制中小学、特殊学校、工读学校、幼儿园、区县教师进修学院、面向中小学的校外教育机构,以及本市各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校”)中,至2014年12月31日前在岗尚未到达退休年龄,并在校(园)长岗位上工作的正职校长(含校党委、总支或支部书记,下同)。

  四、职级设置

  对应校长专业发展过程的四个阶段,即角色适应阶段、经验积累阶段、职业成熟阶段和专业引领阶段,校长职级设置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四级共11等,即初级1、2、3等,中级1、2、3、4等,高级1、2、3、4等,特级。

  职级设置与原职级之间建立一定的对应关系。原一级一等对应高级1等,原一级二等对应高级2等,原二级一等对应高级3等,原二级二等对应高级4等,原二级三等对应中级1等,原二级四等对应中级2等,原三级一等对应中级3等,原三级二等对应中级4等,原三级三等对应初级1等,原三级四等对应初级2等,原四级一、二等对应初级3等。

  五、比例和名额

  各级校长应保持合理的比例(具体比例另定)。

  特级校长的数额一般掌握在高级一、二等(原一级)校长总数的20%以内。上海教师专业发展办公室(设在市教委人事处)把握全市总量的调控,结合区域事业发展和校长专业发展实际下达特级校长推荐指标。各区县和中职校职级办按照特级校长推荐指标数推荐特级校长候选人。

  鼓励中小学(幼儿园)特级校长参与人才流动。中心城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区符合条件,且自愿流动到郊区工作的校长或需破格推荐的特别优秀的校长,可向上海教师专业发展办公室申请人才流动,流动校长不占本区县特级校长推荐名额;流动校长评定为特级,需到郊区学校任职3年。

  六、申报及评审、认定条件

  校长职级的申报与评审认定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申报者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要达到相应的要求。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历要求: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学历和具备相关的上岗证书。

  (二)专业技术职务要求:中、小学(含幼儿园)校长一般应分别具有中学高级、小学高级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申报高级一等及以上校长职级的,须具有中学高级教师(中职校校长应具有相当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评定特级校长的,除具备相应资格条件外,必须在学校教育理论上有造诣、教学科研水平领先、学校管理成效卓著,并在全市乃至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教学工作量要求:申报评定职级的中小学校长的主要精力应放在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其中每周应承担不少于2节课的教学工作量,幼儿园园长每周至少履行半天进班的教育教学工作量。申报评定职级的中职校校长要熟悉中职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具有承担教育教学、培训或实训工作的工作量。

  (四)评定职级年限的计算:校长原任职年限按年度计算。上年任职校长的,一律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1年内实际任职时间累计不足半年的(含寒暑假),当年不计为任职年限。任副校长的年限按二分之一比例折算。任与现职校长级别相当的区县教育党委或行政部门领导职务的年限按实计算;任与现职校长低一级别的区县教育党委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领导职务的年限按二分之一比例折算。中职校校长担任与现任校长级别相当的行业或企业相关行政部门领导的年限按二分之一比例折算。

  (五)职级晋等晋级的要求:年度考核为优秀或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为合格的,原则上可在本级内升一等;已在本级内为一等的,有申报晋级评定的资格。初级校长任现职满3年后可取得晋升中级的资格;中级校长任现职满3年后可取得晋升高级的资格;高级校长任现职满2年后可取得晋升特级校长的资格。特别优秀的校长可以破格申报,但应从严控制。

  校长晋等晋级处于新老职级衔接段的,晋等晋级年限、考核评审办法可按老人老办法处理。

  (六)为推进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促进教育人才有序流动,申报中小学幼儿园特级校长一般应具有2所及以上学校工作经历。宝山、浦东、嘉定、闵行、松江、青浦、金山、奉贤、崇明等区县农村学校的校长,参评特级校长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七、考核办法

  评定校长职级,应根据普教系统校长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和必须履行的职责,严格进行考核测评,以体现校长职级评定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与规范性。

  中小学校长考核测评的内容和方法,按照《上海市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定标准》(修订)执行。

  中小学党(总)支部书记考核测评的内容和方法,按照《上海市中小学党支部书记对应校长职级评定标准》(修订)执行。

  幼儿园园长考核测评的内容和方法,按照《上海市幼儿园园长职级评定标准》(修订)执行。

  中职校校长考核测评的内容,按照《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职级评定标准》(修订)执行。

  中职校党委(总支或支部)书记考核测评的内容,按照《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党委(总支或支部)书记对应校长职级评定标准》(修订)执行。

  八、认定机构

  (一)由上海教师专业发展工程领导小组领导,上海教师专业发展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全市推行普教系统校长职级制工作进行具体协调,并负责对特级校长的评审。

  (二)区县建立相应的校长职级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职级办”),负责组织考核、评审等具体工作和高级及以下校长的测评或认定,并推荐特级校长人选。

  (三)受市教委委托,市教育评估院组织成立中职校校长职级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中职校职级办”),负责实施中职校高级及以下校长职级评审工作并对结果予以认定,同时负责推荐特级校长人选。各中职校主管部门应落实相应的工作部门,负责组织考核、测评等具体工作。

  区县(中职校)评审专家一般由9至15人组成,由党政领导、名校长、专家各三分之一组成,名校长和专家人数的二分之一须聘请外区县人员,以及本市高校中从事基础教育研究和管理的人员。区县(中职校)评委会的成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业务条件,名单须报上海教师专业发展办公室备案。

  九、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报。由申报人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并提交本人工作述职报告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及有关证明。述职报告按考评指标进行写实性汇报,应全面反映任职以来的工作实绩,重点反映近3年来在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和改革、发展、创新等方面的实绩,报告分理念、措施、绩效三部分撰写。述职报告的字数不超过3000字。由区县或中职校职级办按规定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审核。

  (二)述职和评议。述职评议可结合校长年度考核,在区县教育党政部门或中职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申报人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下同)宣读述职报告。每位教职工代表(或党员)以无记名的方式填写民主测评表(测评的等第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和教师问卷,并由区县教育党政部门或中职校主管部门委派的工作人员负责汇总测评结果。测评结果按一定比例计入评审总分,并视需要决定是否到学校召开师生座谈会或进行随访。

  (三)考核与评鉴。区县职级办或中职校主管部门在听取申报人述职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汇总有关材料,写出考核、评鉴意见。区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按照规范程序和要求对申报人所在单位或个人作出的督导、考评(鉴定)意见,包括获奖证书等,可作为评定校长职级的依据,供评审专家在评审时参考。

  (四)评审与推荐。

  区县或中职校职级办须对申报中级及以上校长职级的人员进行评审和面试答辩;推荐特级校长候选人的,应提出初审意见,排序后上报上海教师专业发展办公室。申报初级校长职级的,由区县或中职校职级办按照任职资格条件、组织原则和工作程序审核并予以认定。区县或中职校职级办须将评定结果(含特级校长推荐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

  上海教师专业发展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区县推荐的特级校长人选进行评审认定,认定结果须在上海教育网公示5个工作日。

  (五)备案。区县和中职校职级办评审的高级及以下校长职级的人员名单,报上海教师专业发展办公室备案。

  十、健全管理

  (一)完善校长工资管理制度。校长职级工资中的级等工资和能级工资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校长的绩效工资由区县教育局依据校长职级、工作量、考核结果等因素确定。校长的绩效工资在区县绩效工资总量内统筹安排,不占所在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校长绩效工资水平应高于所在区县教职工绩效工资水平。

  (二)建立特级校长奖励制度。鼓励各区县探索建立特级校长奖励制度,促进特级校长可持续发展。

  (三)继续发挥到龄特级校长的作用。根据区域和学校发展需要,有条件的区县可试行延长特级校长的退休年龄,并继续聘其担任校长。

  十一、其他事项

  有关表式可在上海教育网http://www.shmec.gov.cn下载,用A4规格纸打印。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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