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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本市2015年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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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2015〕4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本市2015年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民政局《关于本市2015年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7日

关于本市2015年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2015年本市将举行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村委会”)换届选举。现就本市2015年居、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要求,依法有序开展本次换届选举工作,着力推进基层民主,着力优化基层队伍结构,着力完善居村治理体系,着力提高基层治理水平,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推进基层民主建设的根本保证。在换届选举中,要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确保基层民主建设的正确方向。

  (二)坚持依法依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推进居、村委会换届选举的规范化、程序化,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确保换届选举公开、公平、公正。

  (三)坚持发扬民主。要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选举氛围,激发广大群众的参与热情,遵循民主选举程序,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

  (四)确保平稳有序。今年面临居、村委会换届选举与街道体制改革、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三项工作,要加强统筹,认真研究选举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居、村委会换届选举顺利开展。

  三、具体步骤

  全市居、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从今年4月动员部署,7月全面推进,到10月底基本结束,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工作阶段。建立选举机构,召开动员大会,制定选举方案,开展培训工作,做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阶段,宣传发动阶段。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突出宣传实效,引导居、村民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营造浓厚氛围。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阶段。开展选民登记,组织开展投票选举。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阶段。建立工作档案,完成工作交接,做好建章立制。

  各区县根据总体要求,结合实际作出具体安排。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做好换届选举的准备

  1.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各区县要全面落实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要求,认真研究人口结构、社会结构深刻变化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好换届选举前的摸底调查工作,全面掌握本地区居、村委会建设情况和存在问题,尤其是要对“难点村”“空壳村”和存在房屋、土地征收突出矛盾等情况复杂的居、村委会,做好工作预案,重点加强指导。

  2.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各区县和街道、乡镇要在总结巩固以往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选举工作方案。要坚持依法按期换届,坚持居、村委会成员属地化,坚持居委会“议行合一”,确保村委会成员中有妇女成员,选好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群众认可的居、村委会干部队伍。要严格控制延期选举,对选举中可能出现的各类复杂情况,制定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预案,确保换届选举顺利进行。

  各居、村民选举委员会要在街道、乡镇的指导下,根据本辖区的具体情况,细致周全地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尤其是要对选举方式和居、村委会职数、计票方法、票箱设置等内容作进一步明确,对选举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干扰、破坏行为要有充分的预案,做到“一居村一方案”。

  3.切实加强宣传培训。各区县和街道、乡镇要加强宣传发动工作,突出宣传重点,帮助选民了解换届选举的重要意义,熟悉换届选举的基本程序。要根据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激发选民参与民主选举的热情,引导选民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真正把那些热心为民服务、办事公道、群众认可的居、村民选进居、村委会。

  市民政局要加强对区县居、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街道乡镇居、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人员的培训,使他们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选举的各项程序和相关问题的处置方法,提高指导选举工作的能力。各区县和街道、乡镇要重点抓好居、村委会选举骨干人员的培训,使他们掌握组织选举的必备知识、选举中常见问题的处理方法,提高实际操作的能力。

  4.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各区县要组织街道、乡镇对村委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行使村集体及村民委员会财务审批权的人员,参与村级经济活动决策的村民委员会成员,都要接受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要将村级财务收支、债权债务、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和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情况以及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列入审计范围。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换届选举前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二)稳步推进换届选举

  1.扎实做好选民登记。要严格按照选举有关规定,结合居住地的实际情况,扎实细致地做好选民登记工作,确保“不错登、不漏登、不重登”。居委会方面,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办理,对本市“人户分离”的选民,实行以居住地登记为主的原则;对在本居住地连续居住满一年,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来沪人员,如本人提出申请,经居民区选举委员会同意,可登记参选。村委会方面,要严格按照《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办理。

  2.依法规范提名程序。要规范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居委会成员候选人由具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户代表、居民代表)提名产生,不采取“海选”方式的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投票提名产生。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要规范候选人的竞选行为,居、村民选举委员会在候选人产生以后,要积极主动、客观公正地向选民介绍正式候选人的情况,组织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介绍工作设想,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

  3.认真组织投票选举。要按照确定的选举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选举,维护现场秩序。要提供充足规范的秘密写票处,保障选民在无干扰的情况下自主表达选举意愿。要严格规范委托投票行为,禁止投票现场临时委托。投票结束后,要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4.坚决制止各类违法行为。换届选举要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坚决制止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碍居、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居、村委会换届选举的行为。

  5.妥善处理来信来访。要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受理、依法查处群众通过来信来访、网络等反映的问题。对群众有关法规政策、选举程序方面的咨询,民政部门要及时予以答复;对侵犯居、村民民主权利的行为,区县和街道、乡镇要依法调查处理;对在居、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各区县和街道、乡镇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依法及时妥善处理;对居、村委会存在的突出矛盾和历史遗留信访问题,各区县和街道、乡镇要加强分析研判,做好工作预案,有效应对处置,确保社会稳定。

  (三)继续做好换届选举后续工作

  1.及时做好工作移交。居、村委会新老班子的移交工作由居、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监督。上届居、村委会依法要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物帐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等,在新一届居、村委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办理移交。街道、乡镇要指导新一届居、村委会成员明确职责分工,保证居、村委会成员顺利开展工作。

  2.完善居、村委会组织结构。新一届居、村委会产生后,要尽快召开新一届居、村委会第一次会议,建立健全各类专业委员会。新一届村委会产生后,要及时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新一届居、村委会产生后,要及时制定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目标,结合基层治理需要和难点顽症治理,进一步健全自治章程和居村民公约,规范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各项制度,促进居、村民自治健康发展。

  4.总结经验成果。居、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各区县民政局要及时进行总结和统计,建立换届选举工作档案,推动选举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总结材料和统计报表于2015年10月底前报市民政局。要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组织对新一届居、村委会成员进行培训,使他们熟悉社区治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居、村委会的基本工作方法和相关技能,尽快适应新的岗位,进入新的工作角色。

  五、组织保障

  各区县和街道、乡镇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居、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区县要成立居、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街道、乡镇要成立居、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并设联络员;居、村委会要依法推选居、村民选举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区县和街道、乡镇领导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换届选举工作要主动接受人大的监督。各区县要把握好整个选举的进程,及时研究解决换届选举中出现的问题,保证选举工作平稳有序。

  各区县和街道、乡镇要在不低于上届选举经费标准的基础上,足额保障居、村换届选举工作经费。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居、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合作,确保居、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上海市民政局

  201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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