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上海法规 >> 正文

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严格控制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地下室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规土资风规〔2015〕311号

关于严格控制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地下室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工作,根据《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等有关规定,针对目前历史文化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出现新建、扩建地下室的问题,现就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严格控制此类建设,规范审批行为,提出以下规划管理意见:

  一、已建公园地下,不得新建、扩建地下室。各级文物建筑和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的底部不得新建、扩建地下室,因特殊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论证后确定迁移或复建等情形除外。

  二、严格控制利用现有建筑的庭院新建、扩建地下室,确因建造建筑附属设施需要新建、扩建地下室的,地下室的离界退让和建筑间距必须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政府第12号令)》的控制要求,并按相关规定公示。

  三、确因建造建筑附属设施需要的低层独立式住宅,以拆除重建方式改造的,可以结合地面建筑设置地下室,并应符合地下室离界退让要求,且地下室范围一般不得超过地上建筑的占地范围,但基地整体开挖、统一规划实施的除外。

  四、确因建造建筑附属设施需要设置地下室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处理好与周边建筑、设施、绿化等相邻关系,不得破坏历史风貌。设计方案应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论证施工安全可行性,并征询文物、房管、绿化等部门意见后,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五、本意见所称建筑附属设施,是指为该建筑提供排水、给水、电气、通讯、信息、燃气、采暖、通风、空调、停车、储藏等配套服务的设施。

  六、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之外的文物建筑和优秀历史建筑,按照上述条款执行。

  七、未按照本意见规定进行违法建设的,按照《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本意见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原《关于严格控制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地下室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沪规法〔2006〕1255号)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废止。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5年4月30日




广告链接